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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業界報導] 最新EU電動助力車規範
2009.09.07
歐洲標準委員會NSB (National Standards Boards)成員包括歐盟27國及冰島、挪威及瑞士等國家) 於2009年4月30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正式公布一份新的電動助力腳踏車規範-EPAC/EN15194 (Electron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內容包含了相關技術規格與測試過程。

這份歐洲標準所指的電動助力系統自行車E-Bike,其最高持續定額功率為0.25KW,行駛的時速達25公里可以腳踏板逐漸降速到完全停止車行。其使用電力系統為使用48VDC電池或裝置230V輸入功力的充電器。EPAC標準訂出E-Bike的引擎系統、充電系統電路的安全規範與測試方式。
本資料現於愛沙托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愛爾蘭、奧地利、瑞典及斯洛維你亞等國的標準局已可取得,索費約70歐元。這份資料的大綱可上:http://www.bike-eu.com/public/file/archive/20090428-epac_standard_en-15194_preview.pdf查詢。在前述幾個國家,EPAC規範已經取代原先的CEN Safety Standards for bicycles,其餘20個歐盟國及三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將在今年7月31日前開始提供EN 15194 文件。

EPAC Standard與現行的CEN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Safety Standards for bicycles內容有所不同,但在EPAC發表後將取代CEN。換言之,目前在愛沙托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愛爾蘭、奧地利、瑞典及斯洛維你亞等國已經採用EPAC標準。而其他歐盟國家也將陸續跟進,目標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新標準規範的公佈並開始執行。EPAC標準公布後6個月內,所有的歐洲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標準機構將開始執行EPAC標準,其它的標準體系都應予撤銷。但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PAC standard varies by country.實施EPAC標準內容也因國家而異。In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it is compulsory by law.在一些歐洲國家(如:英國及法國),它是強制性法律These countries are (as far as Bike Europe knows at this moment) France and the,,In other countries it is part of the European product safety ru但在其他的國家,僅屬於歐洲產品安全的規範。

CEN 技術委員會主席Siegfried Neuberger指出,相較於歐盟國家一般產品安全規範GPSD(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EPAC/EN 151942的法律地位低於CEN自行車安全標準。為了讓EPAC標準與自行車規範有相同的地位,歐盟標準局與歐盟執委會對此議題已進入討論階段,通過後將在官方文件上公布。
新的EPAC標準比先前CEN標準更為複雜,與電磁兼容的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標準較為接近。EMC標準已普及運用在歐洲市場包括汽車、摩托車、輕型摩托車(Moped)及E-Bike等各類電動交通工具。EMC標準讓使用心臟起搏器或是助聽器的人在駕駛電動交通工具時得到安全保護,確保騎乘車輛的電子零件所產生的電磁脈衝不會影響或干擾心臟起搏器或助聽器的功能。通過測試的車輛會貼上CE的標貼紙。廠商可以逕自測試其生產的自行車EMC標準,但因EPAC/EMC要測試整台交通工具的性能,過程中還需加以微調再予以重複測試,因此廠商無法自行執行。
(資料來源:鹿特丹台灣貿易中心;貿協商情網;TBE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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