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注意:

美國產品責任訴訟

自行車公會為了加強業者重視行銷國外,應面對的風險與賠償問題,特別邀請美國執業律師Mr.Coyle與公會法律顧問吳綏宇律師進行一場教戰守則,以下即為業者以自身的問題和兩位律師所進行即席問答。

圖、文◎詹心孰


品責任險一直是近年來業者的困擾,尤其近來多數的索賠事件,更讓業界注意到它的重要性與嚴重性,為了使業者對產品責任更加了解,以減少因疏忽而造成的損失;自行車輸出同業公會特別舉辦了這場演講會,與會業者也相當踴躍,因為不管產品在製造過程或組裝過程的疏忽,或是在產品原始設計時,忽略了騎乘者安全的考量周全,都可能導致產品銷售後,使用者發生事故而要求賠償。而這包括損失賠償、精神賠償的認定標準以及製造商、零件製造商、組裝廠、銷售商等,誰該負責的問題歸咎,到底如何認定產品是不安全的?什麼樣的產品符合安全的標準認定呢?這些都是產品責任雙方互執一詞的爭議性議題。以下是演講會中,業者所提出的問題與兩位律師的答覆。

在郵局收到傳票並不符合要件

問:當在台灣本地的廠商,接獲來自美國方面的控訴,或類似指責的信函時,如何因應?可否置之不理?又如果是控訴書的送達,是否出庭應訊對判決會有多大影響?

答:首先,必須要先能確認對方的動機。因為應提防來函是為對方控訴前收集資料的手法,尤其是應謹慎判斷對方是否為經過律師的指點佈局,故意在來函中要求廠商或製造商作成書面解釋文件,以作為對方正式控訴後的證物之一。但是如果可以研判對方為動機單純,則可以尋求解釋、協調途徑,以緩和對方情緒的負責任作法,取得對方諒解,並獲得圓滿的解決之道。

送達的方式可以在美國境內送達。例如當事人在美國展覽會場接獲控訴通知,或是美國法務主管相關單
位,委由台灣法治機構進行送達的任務,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台灣,廠商仍有可能接獲被告通知的原因。

對於接獲送達通知的相關文件的因應方式,不應該置之不理,應以判斷對方的動機為要務。採取不應訴,只是以遲延為因應的方法之一。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和理由,業界不管接獲申請賠償的書信,或是控告程序中的起訴送達文件,都應會同有經驗的律師處理,因為對於訴訟應勇於應訴,亦或相應不理,應就每一案件之事實及背景考量決定之。

共同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問:當產品責任的問題牽涉到零件供應商和組車廠,甚至是貿易商間的責任歸屬時,究竟誰來負責?

答:應該忌諱彼此間相互推卸責任,演變成自相殘殺,而使得對方坐收漁翁之利。比較妥善的處理共識,應該是從零件供應商和組車廠、貿易商間達成共識,用一致的說法,達成由一個單位出面而其它相關單位分攤部份責任的協議方式來因應。當然廠商在達成共同分攤產品責任的理賠時,更應該照會廠商自己的保險公司。

通常被告不只一人,共同被告中,凡屬可歸究責任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將賠償額平均分攤,或依比例負擔。

國內正研擬製訂自行車產品安全規範與準則

問:關於自行車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的質疑,在法律判決上如何認定,從以往的判例中,可否整理出判決認定的安全標準底限?

答: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符合一般的安全準則規定,並不一定就以此判定該產品符合標準;也就是說美國現有的自行車產品的賠償責任,並不限於符合現有自行車產品安全標準就可以了。

在大多數產品賠償責任的訴訟中,有三種關於賠償責任的基本理論,即過失、違反產品擔保責任及無過失責任。其中美國各州幾乎都已採用所謂「出售有缺陷產品之無過失責任理論」,也就是說只要原告證明,(1)產品有缺陷,(2)製造商發出產品時,該缺陷即已存在,(3)該缺陷對原告造成損害。那麼美國法院即會做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問:賠償時若被告在美國無資產,會有執行上的應付責任嗎?

答:我國被告在美國若無資產,則可僅以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為主要考慮因素。但若在美國有財產卻不應訴,將來原告輕易取得一造辯論判決,並對被告在美國的財產執行。應注意的為執行內容,凡現有財產及未來可取得的財產(例如,出口商未來對美國客戶的應收帳款)都可做為執行標的。唯依我國民法規定,關於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但我國法院對損害賠償認定可能遠低於美國法院。

 
(發佈於: 1995/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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