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受害者須再為賠償問題擔心
新產品責任法將明定自行車製造商應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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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編譯小組
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自行車意外事故,Peter Schreier來自Grundau,所從事的是數十年前年輕人個個稱羨的職業─火車司機。不過,未來他究竟能否再繼續從事這個工作,仍有問題。1994年6月24日發生了一起意外,完全改變了他的後半生。「那其實是很平常的一天而已,我想去接我的女友一同去暍咖啡。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我經過了一條林中路段,當時把手突然完全無預警地斷裂了,我也以約30公里的時速往前衝撞上了一棵樹。在這之後我便不醒人事了,醫師們稱此種情況為失憶症」。
事發幾小時之後,Peter Schreier才被他憂心如焚的女友發現。當時他仍陷於昏迷狀態,經醫生初步診斷的結果是嚴重腦震盪,其後這位意外事件當事人也從昏迷狀態中醒轉。之後過了一個月,由於病情並無好轉,醫生們又藉助電腦斷層掃描之助,診察出其症狀為嚴重的腦部挫傷,而且其不良後果一直牽延至今,仍未斷絕。
零件斷裂激怒消費者
自行車零件斷裂,至少在我們的安全性問卷調查中已不再是秘密。問卷回函中也的確有受訪者受到類似的傷害,證實了我們的讀者來函的確無誤。幸好在這之中僅有極少數案例是如Peter Schnreier這麼悽慘。大部份的意外事件的肇因,都是零組件斷裂或其他的小瑕疵。
即使如此,在每一椿零件斷裂意外事件中,仍含藏著個人的運氣因素。一支1,000馬克的避震叉弄斷已夠
令人火大了,還經常要加上被弄得一團糟的週末,和在自行車修復之前的一堆麻須。以上種種都是充分的理由,促使受騙上當的受害者去廓清其權利,並能就其損失向車商要求賠償。
產品責任法保障消費者
如受害當事人想要求車商賠償,原則上有3個不同管道可循,其一為透過新頒訂的產品責任法,其二為透過BGB的損害賠償法規,其三是透過交易契約權利法。自1990年元月1日起,歐洲聯盟境內即開始實施了一項產品責任制度。如自行車騎士騎車受傷或因此遭受明顯的財物損失,即可適用此項法律。但一些微小的損失,例如塗裝上的瑕疵,便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如果此前提經確定,如Peter Schreier,則受害當事人便對自行車製造商擁有極大的求償權利。
此項產品責任法所強調的一點是,並非意外事件的受害人或其律師必須證明製造商的罪責,相反地,是製造商必須設法證明自己無罪。此種原則我們稱之為舉證責任反向制。在Schreier的案例中,兩位鑑定專家的查驗結果均相同:「由邊緣銳利的鋼質把手支架,和鋁質把手組成的結構造成了刻槽作用。如此一來,此一部位便產了高於平均值的材質磨耗,終而導致了把手的斷裂」。
更明確地說:自行車製造商是以一種極易釀成傷害的把手,把手支架結合方式組裝車身。亦即該廠商將這輛自行車送出工廠之時並非無瑕疵的。因此,製造商必須對Peter Schreier所遭受的傷害和損失負責任。
製造商必須提出證明
製造商們要脫罪的唯一方法是,要能證明所發生的錯誤以當時的知識和科技水準尚無法識別出來。至於Schreier的案例中則毫無轉園的餘地:因為鋼質把手支架和鋁質把手的結合方式會造成危險,早就是眾所週知的事了。該當事的製造商甚至是早就知道,其所生產的把手具有極高的斷裂可能性:就在Peter Schreier向經銷商購買自行車的前一個月,本刊曾公布一項有關把手的性能測試結果,在該次測試中,也同樣是這家廠商的把手發生斷裂。
過失責任是指製造商對產品的處理,有故意或疏失而導致不良後果者,其指認需由受害者提出,如可透過鑑定專家進行,但其過程都頗費金錢和時間。
儘管如此,PeterSchreier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該製造商未經過太多的司法程序便同意讓步,且其第一筆損害賠償金已匯出。不過假如Schreier還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要求賠償,則此項產品責任法就無法再進一步對他有所幫助了。因為本法案中並無類似的規定,如要獲得精神或肉體方面的傷害補償,Peter Schreier必須依據民法規定提出訴訟。此種求償方式也適合大部分未受傷或無明顯財物損失,卻只想就其已成廢鐵的車身零件求償的消費者。
提起訴訟費時又費力
此類求償的訴訟依據為BGB 823條。和產品責任法不同的是,民法的罪責前提是製造商的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製造商對產品的處理,有故意或疏忽而導致不良後果者。過失責任的指認則需由受害者提出,例如可透過鑑定專家進行。不過其過程都頗費金錢和時間。除此之外,此項法規尚有許多漏洞,製造商可藉著遊走法律邊緣而逃避責任。例如廠商可辯稱,該項產品瑕疵只是偶發性的不良情況,此種狀況即無法適用於BGB 823條的責任要件。
而且,如果當事廠商並非實際生產者,只不過是進口商,而真正的製造商則還在遠東地區的某處,此情況下也無法適用該條款。另外,如果發生意外傷害之時,製造商已不復存在或無法再找到(例如來自超級市場的無名品牌產品),受害人也只有自認倒霉的份。但如依照產品責任法的規定,在整個環環相扣的連帶責任中,經銷商便是最後需為消費者所受到的傷害做賠償的人,責任歸屬簡易且明確。
保證期間的問題
消費者最後可據以伸張其權利的途徑便是契約權利。不過,該項契約或購買者權利僅規定了買賣雙方的關係。而在其中幾乎沒有任何一個賣主,會自願加入有關法律的最低保障,契約中通常只界定了一段極其有限的時間保障。而法律所明定的最低保證期則僅6個月。在此一時段內,消費者擁有傳統購買契約內的一切權利。意即,假如所購物品有瑕疵出現,買方可要求賣方針對產品進行改良修護,取消契約或給予折價等措施。
更明白地說:不論是把手斷裂或塗漆脫落,經銷商都必須負責排除故障,並歸還部分貸款,甚或回收自行車。即使經銷商意圖賴帳或以各種藉口脫除對買方的責任,買方也可就BGB 459和462條提起新訴訟,且勝訴機率頗大,不過其前提是車身上要有明顯的瑕疵。就如來自Rosenheim地區的Achim Zobel身上所發生的案例。其愛車在買入後6週即出現了第一處生鏽點,其變速速段器有瑕疵、踏板軸吱嘎做響且後花鼓已開始磨耗。製造商和經銷商都將責任歸於Achim Zobel,認為他並未好好維護其自行車。不過此種辯詞並未得到Rosenheim地方法院法官的採信。其判決對於最終消費者的權益有極為有力的保障:「一輛高達2,000馬克以上的昂貴登山車,應該要能承受得起任何天候運動所產生的爬坡荷重」。製造商必須回收這輛車,且須歸還Achim Zobel貸款。
摘譯自德國bikee雜誌1995年10月號
「願意求償必能贏」
bike:一位受害的自行車騎士是否能簡易地主張其權利?
Osten-Sacken:我們必須讓大家很明確地了解到,依據新的產品責任法,消費者的地位已明顯提升。我想,歐洲的法學專家大概連自己也不曉得,他們過去所擬定的法令有多麼僵化。以前大家總是說,只要求償必定輸,但如今大家可以很安慰地說,只要求償必能贏。只要消費者能多注意一下相關事項,自然就能對其求償流程瞭然於胸。
bike:依您的看法,最終消費者有了這張王牌在手上,可以如何運用呢?
Osten-Sacken:反向舉證責任當然是一項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在新的法令制度下,受害人將不再受繁雜的舉證責任及事務所困擾。法令要求製造商去承擔的責任,其實牽涉到廣泛的知識和相關科技層面。事實上,立法相關人員也因此盡最大可能改寫修訂了我所見過的許多製造標準。
bike:您是否能給自行車消費者一些建議,讓他們在購買或使用相關產品時能自行注意呢?
Osten-Sacken:其中最重要的事是,在購買時務必參考資料文件求證,以確實了解自己所購買的產品特性。我就曾經遇到過案例,其中經銷商強調,消費者所有的零件並非購自該店,因為在購買的發票找不到該項零件。我建議消費者要要求店家開立發票,並盡可能在其上詳細描寫出所購產品的細節。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產品責任法對產品製造商的責任追溯時限可長達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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