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印尼、泰國仍可提出上訴

針對東南亞三國歐盟做出傾銷判決

一項臨時性的反傾銷關稅,將適用於從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進口至歐盟的所有自行車,歐洲委員會(EU)針對個別的製造商課徵13.2%~4l%的反傾銷關稅。而印尼須要繳交的關稅上升至29%;馬來西亞41.5%,而泰國則為48.8%。

文◎編譯小組


項臨時性的反傾銷關稅,將適用於從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進口至歐盟的所有自行車,這項判決是由歐洲自行車製造協會(EBMA)提出反傾銷控訴後決定的。在經過19個月的調查後,歐洲委員會(EU)針對個別的製造商課徵13.2%~41%的反傾銷關稅。基於個別國家原則,印尼須要繳交的關稅上升至29%;馬來西亞41.5%,而泰國則為48.8%。

新稅率10月16日施行

這項決定於10月14日公佈,新稅率將在10月16日起施行,被控傾銷的三個國家和各別廠商仍然可以提出上訴。新關稅是由罰款加上基本關稅11.3%而得,這三個國家都享有普遍特惠制(GSP),也就是說他們進口自行車到歐盟只要付正常關稅16.25的70%即可。在巴黎,EBMA的主席BrianMontgomery說,協會的會員對這項判決很高興,主要有兩個原因。Montgomery說,這是第二次我們正式提出控訴受到支持。他提及兩年前控訴中國大陸傾銷一案獲得勝利。他接著說,另一個理由就是,調查是如此成功及徹底的執行。

判決生效前4個月仍可上訴

EBMA約在兩年前提出控訴,委員會在1994年2月接受展開調查,受影響的公司在判決正式生效前,仍有4個月可對委員會提起上訴。對中國大陸的案例中,最初的臨時性反傾銷關稅為36.4%,稍後降為30.6%。這件案子和大陸不同的是,馬來西亞、印尼和泰國的製造商都接受個別的調查,而反傾銷關稅的課徵是基於單一公司原則。

針對中國大陸的傾銷,歐盟認為它是一國的經濟結構,所以所有的廠商接受一樣的罰款。

轉移陣地避免被告傾銷

在1992年及1993年從馬來西亞、印尼和泰國的自行車總進口數約為120萬輛,1994年下跌8.5%,這是因為進口商已察覺到反傾銷案正在審理中,故把陣地移轉到不具威脅性的地方。針對這個現象,Montgomery提出警告,當我們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關稅時,北美中國大陸自行車進口量遽增,此種現象很有可能會發生在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製自行車上。

歐盟課徵臨時反傾銷關稅的國家如下:印尼:Federal Cycle Mustika和Toyo Ashahi課徵25.9%;Jawa Perdana課徵22.8%;Wijaya課徵22%;其它則為29%。

馬來西亞:Berjaya和Lerun課徵38.3%;Green Worid課徵30%;Rolls Rally課徵28.2%;Akoko課徵25.2%;其它則為41.5%。泰國:Siam Cycle課徵41.9%;Bangkok Cycie課徵18.3%;Tai Bicycle和Victory Cycle課徵13.2%。

摘譯自美國Bicycle Refailer雜誌1995年11月1日

 

 
(發佈於: 1995/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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