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最終裁決
應課台灣及大陸反傾銷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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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編輯部
根據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吳綏宇律師,摘譯自阿根廷經濟部於11月20日公告的內容顯示,有關「台灣及大陸輸往阿根廷自行車最終裁決,判定有傾銷及傷害之事實」,因而裁決應分別對台灣及大陸課徵自行車反傾銷稅。
阿國重定最低FOB價格
吳綏宇律師指出,這一案件係依照國際協定中「反傾銷稅額以除去損害所必要者為限」之原則,做成終局判決。而判決過程中有關傾銷價格的認定,台灣方面的正常價格係以台灣外銷美國之平均價格為此較基準;大陸方面之正常價格,係以印尼生產類似產品的內銷價格為比較基準,再以各自的比較基準來計算傾銷差額後,以此差額為範圍,來評估造成阿根廷產業傷害之程度,並重新訂立最低外銷FOB價格的依據。如下表所列:
開徵反傾銷稅溯及既往
台灣輸往阿根廷之傾銷稅額,等於上表所列之最低外銷FOB出口底價與進口文件所顯示之FOB價格間之差額,而值得提醒業者注意的是,此案判決成立後,反傾銷稅之開徵溯及既往,自阿根廷經濟暨公共事業服務部,刊登於1995年4月4日之第460號判決日起生效。
自行車規格(吋) |
台灣售出(US$) |
中國大陸售出(US$) |
18&12 |
23.00 |
23.00 |
14 |
--- |
33.00 |
16 |
41.00 |
41.00 |
20 |
43.00 |
43.00 |
24(無變速) |
48.00 |
48.00 |
24(變速) |
65.00 |
65.00 |
26(無變速) |
48.00 |
48.00 |
24(變速) |
65.00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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