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自行車安全法令實施令出爐

儘管法國自行車界大部分業者仍堅決反對新法令的施行,但新的自行車安全法令,已在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由於持續反對的無效,業者現在只好考慮應如何適應新的情況....

圖、文◎編譯小組


雜誌在前一期中(10月份)已刊載自行車安全的新法令的全文(1995年8月24日的95-937號法令,關於防止與自行車使用有關的危險)。此法令引起自行車製造商和零售商的極大不便,因為所有自行車今後必須標有法令所規定的訊息,必須備有照明系統,並且業者必須保證自行車完全符合現行法令的規定。

上述措施引起大部分自行車業者的不滿,使得自行車專業零售業者、郵購業者、運動器材專賣店業者和超市一起表示抗議。這是法國自行車業歷史上有始以來業界的大行動。

所幸的是,政府有關單位最後願意妥協,採取一些對自行車業者有利的暫時性措施。暫時性措施的具體內容主要是由法國全國自行車業者協會(FNCRM)的人員與政府協商所擬的。FNCRM處理此案件的方式的確令人佩服。

無論如何,法令還是從10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繼續抗議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現在讓我們看看在實務上,有關單位採取了那些暫時性措施。目前,可用沒有經過合格化程序的由電池供電照明系統,來配備現有的自行車庫存。本篇文章中有法國自行車業者委員會

(CNPC)的Jean-Marie Caudron先生所提供的解釋文件。筆者建議讀者在經銷自行車時應參考此文件的解釋,依法行事比較好。

不管如何,自行車業者有幾個月的適應期間。法令的各種規定將按照下述日程開始正式實施:

1995年10月1日起:零售店的所有自行車,必須事先經過配件、組裝和調整的程序。不准向消費者展示不安全(即沒有經過組裝和調整)或配備不完整(即沒有安裝照明和音響警報裝置)的自行車。

1996年1月2日起:只有符合法令規定(組裝和調整的規定除外)的進口(即來自歐盟國家以外)自行車方能通過海關檢驗。

1996年4月1日起:郵購業者必須提供具備規定配件,並已組裝及調整的自行車。在4月1日之前,可將手把安裝在車架一樣的方向上,踏板可未經事先安裝。

1996年4月1日起:所有自行車的車架必須標有規定的訊息,並必須備有規定的證明和說明書。負責把自行車銷到市場上的業者(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必備合格證明書。

1996年4月1日起:95-937號法令的全部規定開始正式實施。

以下為關於本法令實施的重要說明:

自行車的組裝和調整作業可在任何時候進行,但一定要在消費者拿到自行車之前完成。因此,批發商可向零售商提供尚未組裝或調整的自行車。

手工業者,即為客戶生產訂做式產品的業者,應被視為是承包業者,因此他們有責任提供安全的自行車。訂
單上必須寫明所有安全設備,並說明安全設備的品牌和型號。在生產單一自行車型號的情況下,製造者不必申請合格證明書,但應負起組裝安全方面的法律責任。

1995年10月1日起,所有賣給消費者的自行車必須備有照明系統。但只有從1996年4月1日,庫存的自行車也必須裝有照明系統。沒有規定自行車零售店必須庫存多少照明系統,但零售業者不能以存貨不足為由,而不向消費者提供照明系統。

自1996年4月1日起,零售業者所庫存的自行車也必須裝有照明系統。在照明系統方面,在1996年4月1日之前,所有展示給消費者看的自行車也必備照明系統。

法國內政部和國防部並未簽署此項自行車安全法令。因此,只有在騎夜車時,日行車才必須按照交通規則的規定備有照明系統。因此,只有在白天騎車的車手,自行車並不需要備有照明系統。如此,只要自行車在還沒有出自行車店的大門之前裝有照明系統即可。

必須提供已完全組裝並調整好的自行車給消費者的規定,使零售商不能因為想要客戶更方便的把自行車帶回家,而向消費者提供車輪和煞車器已被拆下來的自行車。客戶把自行車帶回家時,自行車一定要組裝並調整好。如果客戶要自己拆卸車輪,安全責任便由自己承擔,零售業者下提供這方而的服務。

照明系統方面,暫時:可用由電池供電的照明系統,由於目前尚未規定由電池供電照明系統的標準,任何系統都可以使用。但照明系統仍然必須符合交通法關於照明系統的規定,包括:穩定的照明強度,不得產生炫目的問題,晴天夜裏的能見度應達100公尺。但由發機供電的照明系統一定要符合現行標準。

由於法令規定,照明系統必須能立即使用,業者必須同時提供電池。因此,零售店內必須有足夠的電池存貨。

可用貼紙來標明車架上的法令說明,但必須注意貼紙沒有被煞車線、握把等物體遮住。

法定說明所在的地方沒有限制,因此,從美觀角度來看,好像五通組下部足比較理想的位置。

所有自行車皆必須備有照明系統,包括賽車在內。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將在不太遠的將來內(可能在1997年1月)制定新的照明系統標準,不宜庫存太多的不合格照明裝置。如果照明系統的庫存太多,業者可能到最後會面臨無法銷售存貨的困難。

無論如何,不能要求客戶簽署放棄追求零售業者責任的證明。儘管客戶簽署這種文件,業者仍然有法律責任。因此,業者必須非常嚴格的遵守法令的規定:他所提供的自行車一定要做好組裝和調整的工作,一定要備有警鈴系列和照明等配備。

摘譯自法國L'Officiel du Cyclie et de la Moto雜誌1995年10月號

 

自行車安全法令的實施規則

(本文為CNPC為自行車業者準備的文件)

總則

自1995年10月1日起:提供給消費者的自行車皆必須事先做好組裝和調整,且必須符合法令附錄所列的基本安全要求,都必須備有交通法所規定的主動和被動標示裝備,特別是聲音報警和照明等系統。

臨時措施

1.照明:領土建設、設施和運輸部的1995年9月13日文件規定,自行車的照明暫時可使用不合格的照明系統,例如由電池供電的系統,但所有照明系統皆必須符合交通法所規定的基本要求(穩定的照明強度,不得產生炫目的問題,精天夜裏的能見度應達100公尺)。由發電機供電的照明系統必須符合現行標準。

2.向客戶提供的自行車:至1996年3月31日止,可以暫時不提供法令所規定的車架、包裝和使用手冊上的說明。使用手冊上也暫時可以不完全符合法令的規定。但在任何情況下,自行車必須備有可立即使用的照明系統(詳見上述)並必須做好組裝和調整。

3.存貨:至1996年3月31日止,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自行車方能被銷售給消費者。

4.郵購:為了符合郵購的特別需要:至1995年11月1日止,照明系統下一定要被固定在自行車上。所提供的自行車必須符合業者目錄上的說明。

至1996年3月31日止,業者可提供尚未安裝車輪和車把的自行車。

但自1995年10月1日起,郵購業者必須有能力滿足要求得到已做好組裝和調整的自行車的客戶。

訂做式自行車

只要所採用的主要零配件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且組裝和調整皆符合規定,業者所提供的訂做式自行車將被視為是符合規定的。

所謂的主要零配件包括:車架、手把、立管、兩個車輪、齒盤、曲柄、鏈條、座管和煞車系統。

 

參考標準和規定文件:

1995年8月24日,關於防止與自行車使用有關的危險的95-937號法令(公佈於1995年8月25日的法國公報,第12645頁)

關於95-937號法令的參考文件,包括其相關標準文件的明細(公佈於1995年9月14日的法國公報,第13859頁)

1995年9月13日(1954年7月16日法令的修改法令)關於車輛的標示和照明系統的法令,允許暫時使用不合法的照相系統(公佈於1995年9月21日的法國公報,第13641頁)

法國自行車標準:NF R 30-001(請洽AFNOR,地址:Tour Europe 92049 Paris La Defense 2 Cedex)電話:(1)42.91.55.31 傳真:(1)42.61.56.56

法國登山車標準:NF R 30-004(請洽AFNOR,地址:Tour Europe 92049 Paris La Defense 2 Cedex)電話:(1)42.91.55.31 傳真:(1)42.61.56.56

 

 

 
(發佈於: 1996/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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