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業者傾力打壓水貨進口

德國進口商和契約代理商對於非法進口的銷售管早已忍無可忍,
藉著
`95年元旦起生效的法律之助,
各大廠商以實際行動表達自我保護的決心。

文◎編譯小組


於相關的進口業者和契約代理商而言,合法進口之外的銷售管道猶如眼中釘一般。如Rock ShoxGT產品的進口商SportImport公司便以實際行動證明,合法業者實在已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了。藉著199511日起生效的法律規定之助,將可遏止某些水貨業者的氣燄,繼而保障品牌廠商的權益。在與本刊的一項訪談中,Sport Import公司的業務負責人Michael Mullmann透露了相關背景。

 Rock-Shox受害最大 

ZM(以下略為Z):是什麼誘因促使Sport Import公司對水貨採取行動的?

Mullmann(以下略為M):我們的經銷商一直都在跟我們抱怨,且要求我們對情勢發展提出因應對策他們說:「我們已喪失了對此項產品的信賴。假如無法確保我們可以穩定的價格,在市場上販售我們的產品,我們何必要進這些貨?」

Z:有那些品牌及產品涵蓋其內?

M:其實問題最嚴重的部份是在於那些最終消費者有強烈需求的產品之上--像內眙這種普通產品,自然沒有人會感興趣。目前我們在市場上也有一些極為暢銷的產品。這又尤以Rock-Shox的產品受害情形最嚴重;不過也有一些車架。總之,其實是任何產品,只要是在美國生產且價格差距甚大而具誘因的產品,都是水貨的主要內容。

 清倉使水貨更猖獗 

Z:您是否能具體說明貴公司因水貨而產生的傷害?

M:這實在很不容易。如果有人投入水貨的經營或設身處地想想他們的處境,那些問題的嚴重性將會更為明顯。而且如果所賣的產品數量龐大,水貨業者的興趣當然會更高。例如USBrucks這家公司最近便為了度過困境,開始銷售一款特殊的GT LTS車架。如此一來,當然所有在專業雜誌上看到相關廣告的人必然會認為,市場上將會出現大批賤價拋售的便宜貨。

Z:那一般的官定合法管道情況又如何呢?

M:如商品是經由各種不同的方式送達合法進口商處,且由進口商在市場上推出,自然水貨便不會存在了。例如原廠委托製造(OEM)的商品便是佳例。這類產品可由最終消費者透過郵購方式訂貨,而所訂購的商品則有可能是來自第三國或是一些向美國境內批發商直接下訂單訂貨的經銷商。在此,我們必須了解,究竟何種形式的作法對我們最重要,何種作法對我們造成傷害最大。 

網路購物令業者傷腦筋 

Z:至於那些以渡假為由夾帶進口的商品,您可能沒考慮到吧?

M:沒有,這方面根本不會對我們造成任何問題。每一位到國外旅遊的民眾都會想在當地買些東西,對此我們無需大做文章、反應過度。目前較令我們頭疼的其實是郵購式銷售或透過網際網路購物的方式,是較需注意其未來發展的趨勢。不過,對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應是本地由第三國採購商品進口,且對我們具強烈競爭威脅的一些經銷商。但一般業者卻常忽略這些對手。 

產業保護法振奮人心 

Z:那您覺得應如何因應呢?

M:在我們所隸屬的德國自行車進口公會所舉辨的一項活動中,曾有一位律師就「產業保護法」這個題目進行演講。由於他的演講,令我們有勇氣去爭取我們的權益。我們可算是在品牌權利的法律訴訟案上取得勝訴的先期範例之一。此項法案自199511日起生效。早在許多同樣委託這位律師興訟的其他當事公司之前,我們就已進行了訴訟且成功地在第二審時,便取得了對我們有利的判決。前述的大公司中不乏知名大企業,如愛迪達便是其一。

 品牌權利何時終結? 

Z:判決結果究竟如何呢?

M:其主要內容在於「效力衰竭事實」的問題,這所指的是,一項品牌權利何時效力終結。品牌所有權人的權利大都是在其出售之後即行消失。例如當您買了一部福斯汽車時,您可以對所購買的汽車為所欲為。您可將車轉賣給任何對象,因為在售出該車之後,對該品牌便已無任何權利。不過此一規定僅適用於歐洲地區。如您將車轉賣到歐洲以外地區,福斯公司便有權干涉,因為在歐洲之外的地區,其品牌權利並未消失。同樣地,我們也可對水貨進口產品採取行動,例如由美國地區買來的商品因為其品牌權利在此地並未消失。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全權代理商的身份,為Rock Shox在德國主張其品牌權利。

 Brucks未經授權私自販售 

Z:目前涉入訴訟案的公司有那些?

M:有些訟案正在進行中,對此我無可奉告。我們的頭一項訴訟是針對「美國Brucks公司」進行。在第一審判決中我們敗訴,但在高等法院的第二審中,我們卻獲得勝訴。判決揭曉後,這家企業即被禁止在未經製造商同意,將產品公開於市場上販售;而受禁用的品牌則是--GT-AllTerra

 打擊水貨決心對簿公堂 

Z:有可能再對此一判決提出異議嗎?

M:不可能。此一高院決議已不能再進行上訴。透過這項判決共有兩項間接結果:此判決將公佈在法律媒體上,並且將會成為未來其他訴訟案的參考案例。如以後還有類似的訴訟案件,在過程中將可發現,其他法院在進行判決時,將會引據此次慕尼黑高等法院所做的判決結果。

其實倒也並非老是要對簿公堂不可--如果我們針對既有的判決案例,要求對方提出疏於注意的聲明,且向其說明如不聲明可能產生的巨大代價,有些水貨進口商倒還能理智面對事情。假如對方硬是不願意提出疏於注意的聲明,代價將會很大。如果水貨進口商不合作的話,我們當然就得和他們對簿公堂了。而其中較大的問題在於,我們必須要等上810個月,才能得知慕尼黑高等法院的下回開庭日期。因此,在我們能依據判決結果對其中一兩家不肯合作的水貨廠商採取行動之前,總得再等上一段時間。

Z:因此,所謂的水貨進口對我們而言仍是個課題?

M:很可惜,的確如此。因為經銷商們沒有足夠的耐性,自然會不擇手段謀取利潤了。而我們卻必須耐心等待法律程序的進行,這是我們無可奈何的事。

Z:而在等候的時間中,水貨進口商則又起死回生了......

M:沒錯,前仆後繼者大有人在。不過幸好對於後來的水貨進口商,我們就有判決結果和相關的限制可以因應了。不過其實有時候這類水貨只不過是有意進行者的探測風向球而已,例如最近來自漢諾威的一名大學生的動作即是。 

高額訴訟費十分可觀 

Z:那訴訟費和律師費用由誰負擔呢?

M:敗訴的一方。對我們而言,有一項小缺點就是,有一些公司--例如在Brucks公司的案例中--在判決結果出現後便宣告破產,那我們便只好自行吸收有關損失了。我們必須支付在二審時超過2萬馬克的費用。不過在另一方面,我們都將

此一費用視為必要的營運投資。

Z:此種品牌專利權也可能提供對水貨進口商採取一些法律行動的可行性嗎?

M:如果其相關產品是我們已無存貨可供應的,那就會成為不正當競爭活動。另一項因應措施是專利權,只要該項產品曾取得任何形式的專利權保障,即可加以運用。不過這條路可說較為漫長,因為專利訴訟的進行時間有時可能長達10年以上,緩不濟急。

 使不法廠商無機可乘

 Z:貴公司如何能察覺,市售的各種產品究竟是否經過授權?

M:在這方面,公司必須要先制訂一套周延完整的銷售系統。例如在Rock Shox的案例中,藉著產品的序列編號,我們便可以很輕易地進行此類驗證。除此之外,Rock Shox公司方面也可藉此確認。 

摘譯自德國Zweirad雜誌199667月號

 
(發佈於: 1996/ 10月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