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傾銷案說明會

謹慎防範擺脫傾銷陰影

 

歐盟在元月10日公告對大陸進口自行車零組件防制規避
反傾銷稅調查結果並自即日起實施新管制措施以來,
對已在大陸投資或將投資的台商而言,
都可謂引起不小的震撼與疑慮。
也由於事關兩岸自行車產業的前景,

TBEA
特於元月28日委請歐籍律師
Mr. Philippe De Baere
及吳綏宇律師在
台中福華飯店舉行說明會,為業者詳解疑難。

圖、文◎林麗足


場說明會主要是鑑於「歐盟自行車反規避法」對台商在大陸進出口貿易預料將有很大的影響而舉行。會議當天在理事長劉金標及廖令東總幹事的簡短致詞及介紹後,便由比利時Van Bael & Bellis法律事務所律師Mr. Philippe De Baere主講,由TBEA法律顧問吳綏宇律師現場摘譯並做補充說明。吳綏宇律師對歐盟執委於今年110日公告日起實施「中國大陸進口之零組件規避反傾銷稅」的管制措施內容,以及該項新措施對兩岸自行車產業之衝擊也做了精闢的剖析。此外,吳綏宇律師同時也簡述了「加拿大自行車傾銷案」之複查問卷內容及注意事項供與會人士參考討論。 

貿易型態轉變注意時間動機

    在主題部分,Mr. Philippe De Baere首先對調查背景加以說明。此案的背景有二,一是因為據歐洲關稅法,縱使進口商只是零件進口,但在所有零組件同時進口時便視同未組裝的成車而需課徵成車關稅,所以有的廠商便分成兩部份進口,也因此有的進口商尚得要求海關附加說明函證明非成車。但很多進口商或大陸出口商卻在報上大登廣告大肆渲染而引起原告廠商的不滿;其二,因為大陸享有GSP優惠關稅,很多出口商就希望把非大陸原產零件也一併申報進口,但這些卻都成了反規避調查中很不利的證據。

    Mr. Philippe指出,在本次調查案中,被提請調查的組裝廠本來有8家,但其中2家是製造商、1家是進口商。5家組裝廠在調查期間之成車產量均為以大陸產製之主要零組件組裝成車者達70%以上,只有一家已降低至60%以下。為此,他也歸納了幾項要點來加以說明。

    他說,規避反傾銷調查的第一個要件在於台商是否在開始調查時就能有所轉變以及由第三國到歐洲的組裝行為是由何時開始。例如大陸方面在被課徵傾銷稅之後,就漸漸在貿易方式上有所轉變轉至東南亞設廠或是設法直接出口到歐洲。但這兩種行為卻也都算是規避行為,因為歐盟的認定條件主要是視這樣的一個改變模式是否有正當的經濟誘因,也就是假設排除這項法案的影響,貿易商也會做此改變的話,才不構成規避行為。

    例如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之五家組裝廠自1992年至調查期間,以大陸產製之主要零組件組裝成車之數量佔其全部產量的80%以上,是傾銷行為。雖有兩家廠商辯稱其大陸產製零組件進口量增加是享受’91-‘92年的優惠稅率之故,但調查結果認定,因其貿易型態改變的時間與成車課徵反傾銷稅之時間相當,而其組裝之數量及微小的附加價值也均顯示其並無正當之經濟理由來做改變。

 雖然目前歐盟對台商尚未有同樣的要求,
但法規上言明若其認為有必要即可隨時要求證明,
因此台商最好有所防範。
 

在當地附加價值需達20%

    其次,自行車廠之產品價值是否有超過60%是來自原被調查國家、在當地的附加價值是否到達製造成本的20%以及此規避行為是否會影響原來30.6%的反傾銷稅的效果也是認定要件之一。

    換言之,若零件之成本總值100元,其中60元是來自大陸的話,就構成規避行為。但若在當地的附加價值超過20%時,即使所使用的大陸產製零件超過60%,也不視為規避行為。至於反傾銷稅的效果方面,則是把在當地組裝成車的售價和1992年原始調查的正常價格相比較,因為當時大陸的價格是以台灣的公定價格來設定,所以此方式有其道理存在。

 原產地證明需官方載明

    這次調查較特殊之處是從’96420日起,便把四項主要進口零件(車架、前叉、花鼓、輪圈)也列入進口登記項目,因此凡生產這四項進口零件,都要補繳30.6%的稅款,也有很多歐洲進口商因此已把進口業務收手不做,這也是何以此案只有納入歐洲當地組裝廠參加調查的原因。

    不過,此次調查案中也有二個爭議:即規定附加價值不低於25%及如何認定為大陸製品。對此疑義,Mr. Philippe De Baere指出,如果在當地進行噴漆,基本上就被認定符合25%附加價值的除外條款;產地認定方面,如果是轉運到大陸才出口的零件產品,必須具備出口國官方的產地證明文件,上面並需特別註明係依據歐聯原產地規則,可以被認定為該國產品。此外,還要特別註明零件號碼,附上原零件公司所開立的發票、以及由其原產地運送到大陸的提單來證明確有此運送過程,而最新購自原零件公司的零件貨號也要能證明轉進、賣出之二者是相同的一批貨品才行,因此在開立證明的過程必須非常詳細和明確,否則即使歐盟明知原產地非大陸,也將認定為大陸產製品。

    此外,雖然目前歐盟對台商尚未有同樣的要求,但法規上亦言明若歐執委會認為有必要,也可隨時要求證明,因此台商最好有所防範。因為有些國家當局如新加坡,並無法對過去已出貨的貨品開立產地證明,其有效期間也只在發貨三個月內,所以Mr. Philippe De Baere建議縱使是台灣直接出口品,也是要即時開立產地證明以免逾期而拿不到。而且即使是由台灣大陸歐洲,也要依相同手續處理才不會發生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依歐盟法規,只要在大陸進行噴漆、電鍍或輪圈組合的動作,即使原零件是大陸以外地區所產,也被視為大陸原產地。

    因此,Mr. Philippe De Baere建議,凡是非大陸原產產品,一是直接出口至歐洲,另則是要跟零件供應商索取原產地證明且載明原產地、發票和提單。

 申請調查期間暫免繳稅

    在申請調查方面,Mr. Philippe De Baere指出,有些廠商在開始調查前40天未提出或證明自己沒有規避,直至期滿或調查中才提出申請的,目前歐執委會正在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均可暫免稅款,待事實認定決定是否補繳。至於歐洲客戶為貿易商或進口商者,均必須向海關特別申請。只要所轉賣的對象是已被證明沒有規避或仍在接受調查者,進口商也可暫免稅款而被納入追蹤對象。另外一種例外就是針對修補市場的進口,若每月銷售數量就這些重要零件來講並未超過規定件數,進口時可不用繳此稅,但也會被列入追蹤。所以擺脫反規避傾銷稅的陰影的唯一方法,就是主動要求被調查。

    不過,申請調查的可行性值得商榷。首先台商必須擁有已經存在6個月以上的歐洲組裝廠才能申請調查,且此組裝廠也將納入調查。其二,台商並必須有已進口大陸零件的事實或已簽定確定的進口契約為憑,換言之,先進口並繳稅才能申請,但歐盟目前卻沒有退稅規定。其三,申請許可後尚需保持合法作業狀況,如前述法律要件及詳明的原產地證明以便歐執委會隨時查證。

    總之,台商應注意的便是做好對歐貿易時的詳細的官方原產地證明、避免轉大陸出口貿易、在歐洲設立組裝廠的話一定要在當地進行噴漆等以因應歐盟所課徵的反傾銷稅。此外,Mr. Philippe De Baere也呼籲台商,由於從1993年起歐聯對大陸開始課徵成車反傾銷稅,對台灣也做過調查,然後則是對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成車課徵反傾銷稅,接下來是從去年開始對中國大陸零件課徵反規避稅,從這一連串的動作看來,任何一地的訂單出貨都將減少而有回流台灣的跡象,所以歐盟也可能對台灣成車出口再次調查,而且’93年課徵的成車稅至今也將屆滿5年,此事件的後續發展值得台商注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波的反規避調查的標準訂得並不高,而是補強在證明文件必須非常周全且須保存3年以上,所以取得免稅證明並不是困難的事,反而是持續不易。

 貨物避免轉口大陸為佳

    在問題討論中,由於時間有限且演講內容非常詳盡,因此與會業者只提出三個問題。其中彰星公司童介德總經理提出,將大陸零件轉口台灣是否可行?以及兩岸貨品是否可經由台灣一併出口?對此Mr. Philippe De Baere表示,同一貨品不同出口時,因其單價差異很懸殊,廠商開發票往往未予注意而造成無法認定,所以歐盟是採信從大陸運出者便都算是大陸原產,故這種做法以避免為佳;至於大陸零件轉台灣出口者,最好先由進口商向海關申請原產地的解釋令,不但效力可達15年,也不會有被追繳稅款的困擾。

    長達2小時的說明會中場雖無休息,但詳盡的說明會內容可說為各家廠商紓緩不少壓力,因此會議結束,雖然大家的神情不免疲憊,卻都精神奕奕地在結束時互相熱烈討論或單獨詢問律師相關疑問,可說為說明會劃下完美的句點。 

 
(發佈於: 1997/ 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