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法律大戰就此展開……

SRAM VS. Shimano將於七月審判

ShimanoSRAM之間的互訟事件,在雙方律師團堅持己見,
激烈互諷幾達一整年之後,終於由一位聯邦法庭的
法官裁定於今年七月間舉行審訊。

圖、文◎編譯小組


國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Gary L. Taylor,屆時將先行聆聽Shimano公司對SRAM公司所提出的指控。由陪審團列席參與的這項審訊可能長達五天。而儘管Grip Shift製造商SRAM公司比Shimano公司提早兩個月,於1996229日向法庭提出訴狀,其審訊時間卻仍未確定。

 雙方展開激烈的訴訟

    根據加州Santa Ana法庭所保有一大批數量驚人的請求記錄顯示,從去年的二月份開始,雙方的律師團便展開激烈的指責。至去年12月中旬為止,雙方所提出備審案件目錄表上,登記有超過五十次以上的請求記錄、修正性控訴、法院命令、協定以及訴詞等。

變速器為訴訟導因

    儘管這兩家公司均視對方所提出的指控為騷擾性的指控,然而雙方對此反應幅度之大,也顯示出雙方均嚴肅看待此事。這項訴訟的結果,有可能為ShimanoRevo扭轉式變速裝置獲得全面採用的可能性舖下鍥石,但亦有可能促使SRAM公司的ESP後輪變速器獲得製造商們的青睞。

    SRAM公司目前指控Shimano公司在銷售變速裝置時,採取擠跨競爭性的削價手段,打擊SRAM公司ESP變速器與變速裝置系統參與公平競爭原則,故有違反謝曼反比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以及加州商業法令之嫌。

    SRAM公司同時指稱Shimano公司違反先前另一項訴訟案中,一項機密性和解協同的約定。

    這是SRAM公司第二度指控Shimano公司違背托拉斯法令。在先前的控訴中,由於Shimano公司同意對個別零件抑或整組零件收取同樣價格,因該項控訴於1990年獲得和解與撤銷,SRAM公司堅稱,Shimano公司哄抬單一零件價格的行為,妨礙製造商明確指定採購Grip-Shift

    SRAM公司聲稱,Shimano公司遵守這項和解約定至1996年的車型,亦即至SRAM公司推出ESP變速器為止。

    SRAM公司堅稱,「Shimano公司為非法促銷其換檔變速裝置與後輪變速器,使兩者的銷售形成密切關係,遂大幅削減其換檔變速裝置之售價,削價幅度高達67%。然而與此同時,Shimano公司對於同組內其它大多數零件,均予以提高售價與維持原價。」SRAM公司要求對方支付1,000萬美元的損失賠償,加上至少2,000萬美元的懲罰性破壞賠償。

 訴訟爭執綿延不絕

    Shimano 公司對此提出反駁。「SRAM公司所抱怨的內容是很單純的、不受條件制約的、專業競爭的價格競爭罷了。SRAM公司提出控訴的目的,僅為打擊SHIMANO公司,使SHIMANO公司藉由削價來促銷其換檔變速裝置的計畫遭遇挫折。事實上,由於Shimano公司的定價行為,消費者得以為這些產品支付更低價格而獲益,這也正是反托拉斯法令所鼓勵的行為類型。」

    Shimano公司於1996425日提出的控訴中,該公司指控SRAM公司提出一項違反專利權訴訟之威脅,阻礙Shimano公司推出其Revo扭轉式變速裝置。Shimano公司的代表律師們聲稱,SRAM公司擁有其它多項無法律效力的專利權。

    在去年8月中,雙方曾同意,如果SRAM公司於檢查Revo變速裝置後未發現任何侵犯專利證據後,Shimano公司將撤銷所提出的控訴。然而此舉卻快速地轉變成一場技術性爭議的混戰。

    Shimano公司所提出的控訴,同時與19942月份雙方所舉行的一場會議有關,當時雙方代表為SRAM公司總裁Stan Day以及Shimano公司副總裁Yoshizo ShimanoStan Day當時堅稱,如果Shimano打算在美國市場銷售Revo Shifter,他必將提出違反專利權的控訴。

    根據法庭記錄指稱,在這項會議舉行之前,Stan DayShimano雙方曾簽署一項未公開的協議書。

摘譯自美國Bicycle Retailer雜誌199711

 
(發佈於: 1997/ 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