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因應加拿大複查新版問卷座談會 

詳細填答是最有利的說明

台灣輸加拿大自行車及車架廠商申請複查問卷將於47日截止收件,為使台商在填答時能減少困擾,TBEA邀集相關廠商展開這場座談會,盼藉問題討論方式以更瞭解廠商的困難與需求來加以協助。

圖、文◎林麗足


於前次歐盟反傾銷稅明會中簡述如何填答加拿大問卷與會後做成中譯本以應廠商所需,TBEA`97327日早上再於台中福華飯店舉辦了這場說明會暨座談會,當天共有13家廠商17名代表參加,紛就自己所遇難題提出討論。

反證之一:

加國產業未能因此受到保護 

        TBEA法律顧問吳綏宇律師首先說明指出,加拿大反傾銷複查問卷自發出調查以來,傾銷調查部份訂於627日前結束,並可望在1210日結案,結案前6個月是申請複查期限,在414日之前要台灣、大陸及加拿大的業者集中意見表明立場是否贊成延長及贊成與否的原因,藉以考量台灣業者目前的出口趨勢以及加拿大業者是否繼續受到台灣或大陸進出口的影響。

        他並以TBEA`92年至今所做自行車成車數量統計資料及加拿大海關對大陸和台灣的統計資料解釋,雖然本案始自`92年,但接下來的傷害調查則可能取其基期而自`90年的資料開始調查。他並指出,台灣輸加成車從`91年開始課徵以前的6,600萬加幣一直滑落至`96年的3,400萬加幣的金額來看,每年都是下滑的情況,若與`90年的基期比較,下滑金額(交貨、進口數量)就減少了40%,而輛數也是減少了75%,單價則已降至每輛225加幣,所以台商受此案的影響可以說是很明顯。而大陸方面所受反傾銷稅率雖然較台商高得多(大陸35%,台灣13%),但其輸加金額卻仍持續成長中,與基期相較更是成長了545%,等於6倍多,即使扣除反傾銷稅,仍有21%的成長,其輛數則成長了496%,但比`91年減少了15%,平均單價則增至82加幣,可見兩岸之銷售量已逐漸趨近,而大陸雖也受本案影響,但卻只是發展趨緩而已。所以這也將是台灣對本案的申辯重點:真正有以低價位傾銷的應是大陸產品,台灣產品因不敷成本支出,早已脫離了低價位訴求,而傾銷稅制度的繼續只能延緩低價位產品進入加拿的市場的時間,並不能達到保護加國產業的效果。

 反證之二:

加國產業未能提高平均單價 

        另一項資料則顯示本案造成台灣和大陸輸加數量的萎縮,但對加拿大產業銷售整體情況雖有幫助,卻無法提高其平均單價。故未來台灣將採取的另一申辯主張是,反傾銷稅並不能對任何一國或產業的外銷有所幫助,因為事實上加國的國際競爭力仍在減少,並未在取得這5年緩衝期後改善國際競爭力,這由其外銷平均單價就可見-一直維持著中價位的市場,本來就沒有國際競爭力-所以反傾銷稅對其國際競爭力並無幫助。而且由平均單價分析,加拿大產業走的是中價位市場(約200加幣),大陸為低價位(約82加幣),台灣則為高價位(約250加幣),所以實際上兩岸也並未對該國產業造成侵害。

        此外,吳律師坦言,加國對此很可能推說是反傾銷稅才導致台灣輸加維持在高價位市場,這也是未來台灣要說服對方的地方。不過,他也希望廠商能體諒TBEA以台灣產業為主的申辯方向,難免對大陸台商會有一些負面影響。

 傷害公聽會恐怕難以避免

         就調查程序上而言,本案將在台灣和加拿大各提出申辯之後,由加拿大法庭據以判定是否展開複查,但此複查又與目前之問卷複查不同。問卷是加拿大稅務局所做之反傾銷複查,但此外尚有產業傷害複查,是由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ITT)針對此而調查兩岸產業若排除傾銷因素,是否仍對其產業造成傷害。414日是雙方表達立場及意見的機會,其後在6月底由加國之稅務局公佈調查結果,才會決定是否進一步傷害調查,若無,就可直接等待1210日其條款「落日」。

        總之,有二點是很重要且會影響到CITT決定的,一是反傾銷調查,若台灣舉證夠強,即可避免一波又一波的複查;二是加國進口商也應對此表示反對再延長複查時間的立場。不過,由於加拿大一旦提出延長調查的要求就極易達成,故在8月左右仍很可能進入第二階段的傷害公聽會,所以台商在此之前應做好準備工作。

 六點問題需要台商慎思

         說明之外,吳綏宇律師也提出6個問題與廠商交流。首先是取消反傾銷稅之後,台灣及大陸進口是否會繼續傾銷?吳律師認為,問卷的填答將是一個很有利的說明,較複雜的技術問題是,大部份台商是只有外銷而沒有內銷的,而傾銷與否卻要以內外銷價格相比才能得出,所以這些台商便難以判斷有無傾銷,國內少數幾家內銷廠商的數據因此也就相對地很重要。

其次是,若兩岸會繼續傾銷,則其進口量及價位可能為何?因為台灣在被課徵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其價位自然是往高處發展。所以取消之後的價格取向可以輸歐美之平均單價來佐證:在沒有傾銷稅的地區及情況下,台灣的產品輸入並不會對當地產業造成衝擊。

        其三,加拿大產業在1992年開始實施反傾銷稅後,在產量、市場佔有率及獲利上之表現如何?若取消反傾銷稅,則進口對加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之可能性為何?這點需由價位去分析並區隔其價位。在`92年首次調查時,台灣已極力說明產品價位是在Dealer Market(專賣店型式),較少Mass Market,只是目前情況則需再驗證。

        此外,較有可能面臨加國的質疑是,是否有其他影響加拿大產業發展的特別因素?亦即若加國產業沒有回復以前的狀態,是否有其他因素?這要仰賴進口商提出資料,如`92年之投資策略是否有誤?而國際市場上,自行車業是否有變化,足以證明台灣自行車產業及其輸入是否會對加國自行車產業造成傷害?不過,較不利的是,加國原本都會核給廠商一個Normal Value(出口底價),但因其執行手續繁複且成本很大,故正蘊釀廢止而直接課徵傾銷稅,如此則對於台灣產業的負擔及衝擊會更大。

        在吳律師說明完畢之後,便是座談會時刻。TBEA總幹事廖令東表示,希望今年使此反傾銷條款「落日」(取消)之後,太陽能夠不要再昇起,尤其以今年的問卷設計如此複雜來看,可見其可能想要再告下去,所以台商應審慎看待此案。

 出口總平均資料也是有利證據

         太平洋公司林正義董事長是首先提問與建議的人。他以經驗指出,該公司5年前因應調查即探詢加國,因為他們並未出口單價325加幣以下的車子,渥太華和其東京辦事處的回答是不用填,該公司慎重起見仍填報其平均單價在325加幣以上,但該公司此次仍同樣被列在調查清單中,而Normal Value也仍繼續。因此他建議TBEA是否可以提出證明台灣工廠平均出口底價早已超過單價325加幣,即提出台灣工廠出口之總平均資料來做反證;第二個情形是,雖然太平洋公司並未做內銷,但總有如將庫存車架折價內銷的情況,是否也可以做為內銷數據,或是否會被視為外銷轉內銷?第三他提到,目前自行車生產已是國際化趨勢,並未限制其來源,所以輸加自行車除了台灣及大陸之外,尚有東歐、土耳其或東南亞等國家,所以即使阻止了台灣的傾銷也阻擋不了土耳其或東歐的傾銷,如此一來,加國對台灣及大陸的限制是否反而變成鼓勵其他新的傾銷來源而已?對加拿大的工業和進口商恐怕不見得有幫助。

        對於林董的提問和建議,吳律師表示會將第三國進口傾銷部份納入申辯內容,至於庫存品之銷售是否屬於內銷則需視加國定義而定,若外銷加拿大產品中不含車架,則此車架不在調查範圍內,即外銷加拿大的是成車的話,國內車架的銷售並不算內銷,因為內外銷相比之名目必須相同。而成車內銷部份也有數量問題,加拿大因其法令也採取了WTO的反傾銷協定,原先的規定是內銷數量需達外銷的5%,但加國本身資料不足,而銷加台商的內外銷數量也都很少,極易通過此門檻。因此,加拿大方面可能也會考慮尤其是庫存車的外銷轉內銷的狀況,所以類似太平洋公司的情況可能也不獲認可。

 新版問卷作業環境多人愁 

        聯程公司黃銘松協理則反映新版問卷的作業環境問題,台灣穗高公司李瑞青先生也問道是否可以只交列印出來的問卷,會場則引起一陣熱烈討論,也有多家廠商表示新版問卷的作業環境其實較簡便。對此,吳律師表示,填答問卷一定要在Word的環境下,表格則以excel處理,而且一定要用英文版才行。此外,由於加國在318日又來函要求台商在成本部份(問卷五)改以去年格式來做,故此部份可延一週,在414日前交出。也就是說,問卷五的部份是彙總,而414日之前必須再補一份明細給加國。

        明甸行公司是少數收到318日函件的廠商之一,其外銷方式是美國市場轉銷加拿大,平均單價都在325加幣以上,去年則未銷售加拿大,但由於明甸行公司並未收到問卷,所以鄭素娟副總經理提問為何他們每次都被列為名單而無問卷?因此情況下明甸行是否須有所善意的回應?對此,吳律師表示,加拿大方面應該會要求填答問卷,因為美國銷加產品也要有Normal Value,以此轉口情況,加拿大應該會先定出美國及台灣的Normal Value,兩者相較取其高者。而且為了判斷原產地究竟為何,所以應該會要求填答。此外,也可能因加拿大已要求明甸行之美國客戶填答過問卷,因無疑慮所以就未再要求明甸行填答。故吳律師建議可先詢問其美國客戶,並考量往後是否有再銷加拿大的計劃,若有,最好還是填答問卷,日後才得以申請Normal Value。但對輸加之車種及其成本則應選填為佳。

 複查過去實銷預期出口底價 

        提到問卷的作用,吳律師表示有二,一是調查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底實際上銷加的Normal Value應是多少而予以調整補足,二是用以預估下一年度的Normal Value,所以先把準備的銷價、成本、成本結構報出來做為記錄。

        美利達公司副總經理曾貴宿也表示,47日就要截止收件了,未完成的廠商應加緊完成,即使認為不需要填,也應該反映給公司負責人,審慎行事,以免因而付出更大代價、步美利達後塵。尤其今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是加國為期五年調查的最後一年,此問卷對6月其判斷台灣是否傾銷,也將是個有利的證據,對未來5年影響極大。吳律師也再加以補充說,填此問卷實應看將來而非過去,因為也有些國外客戶在下訂單時會加以考慮產品市場涵蓋性。

        至於明甸行公司去年並無輸加、由美國轉加拿大之產品在台灣的出口價就已超過325加幣的情形下,在預期下季的Normal Value時,美利達公司曾貴宿副總經理認為,應視公司的銷售策略而定。吳律師也表示,若明甸行此時要補填問卷,則只需填AD部份,因為B(外銷)和C(國內獲利率分析)上,明甸行目前都沒有。 

銷售時間列入計算要當心

         美利達公司曾貴宿副總經理提問,未來若開始複查,會以何種方式來計算台灣是否有傾銷?吳律師表示,所謂傾銷程度是在做傷害調查時會考慮的因素,例如:進口會不會對加拿大產業造成傷害等。至於是否以整個產業的平均單價成本結構去試算,則視廠商有無內銷價格,若無,則以成本加上銷管費用及利潤來推算。但銷管費用和利潤均指內銷方面,所以過去台商大多以台灣地區的平均銷管費用及毛利率替之,因而內銷廠商的內銷金額就居於關鍵地位。

        所以基本上,首先要探討內銷有無利潤?若無,則利用他人的加權平均來比較;若有,則以自己的內外銷相比。較特別的是,加拿大方面會把銷售時間也算進去,因此出貨日或進貨日都有很大的影響,每一筆銷加產品,加國都會找該公司最近60天的內銷金額來計算。

 以會計政策因應為上策 

        TBEA總幹事廖令東譽稱「箇中老手」的菲力公司簡敬修經理也提供其經驗及做法來做交流。他指出,菲力公司年銷加量約5~6千輛,其中售價也有低於325加幣的。但他們在每年8月左右,只要是有可能輸加的產品,都會向加拿大申請Normal Value,若高於該公司的價格,菲力會做價錢調整Cover過去以後,再申請一次Normal Value。若不申請,則需證明產品價格在325加幣以上。

        此外,吳律師表示,「存貨跌價」需要特別申請,變成另一個Model,所以應有會計政策來因應;即使產品促銷,仍以其成本為基準,並不因價格低而降低成本估算,所以存貨折價損失多寡要在會計報表上才能做說明。至於去年才開始銷加拿大的公司,除了分列成本項目,各項也都要詳細並照規定。而所謂的預警制度,是以會計師制度擬出因應方向並儘量配合之,在需要資料時可以很快地拿到資料,以便隨時做test,其重點是如何使計算傾銷與會計師制度結合。

        最後明甸行鄭素娟副總經理對其已在歐洲及加拿大的會計師制度不敷成本而提出請益,美利達公司曾貴宿副總經理表示,每家公司市場的格式都不一樣,但也不脫成本會計而已。她妙喻如何拿捏猶如「2米麻糬」,不用的、不想給人看的,就找個別人看不見的地方藏起來。技巧則看個人,因為每家公司規格不同、制度不同,所適也不同。最好就是採成本會計制度,把資料電腦化後,再加以靈活處理。

 
(發佈於: 1997/ 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