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系列--教戰手冊 

投資大陸,先看政策法令再說!

近年來,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台商前往投資者以中小企業居多。

但大陸幅員遼闊,各地投資環境及條件互異,因此當地投資政策、法律規範也就成為台商當務之急的重要研究課題。

文◎林麗足


使日益增多的赴大陸投資廠商瞭解大陸租稅政策、減少經貿糾紛或損失,TBEA613日在台中福華飯店舉辦了一場「大陸投資經營系列探討」研討會,會中特地邀請了熟稔大陸法律、財稅制度的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所長葉大慧律師以及曾紀平總經理,分別就「台商投資大陸租稅問題之探討」及「台商如何開拓大陸內銷市場」兩個主題來與業界交流探討。 

瞭解環境及基本制度為本 

        葉大慧所長首先指出,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前應先對當地環境及基本制度(尤其是經濟制度)有所瞭解。他以執業多年的經驗說,中國大陸是共產(社會)主義國家,是相對於資本主義的,與台灣的體制、價值觀多所不同。不過,在改革開放之後,大陸之政策也漸有修正,由極端的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為吸引外資,更修訂了所謂「遊戲規則」,如:三資企業法(專門針對外資企業或個人赴大陸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法(由中國大陸一家國營企業公司為出發,境外國家如台商的個人或公司來合組企業,在法令中規定其權利與義務,亦即雙方均投資一定比例的資金,但中國大陸可以廠房、土地、設備等折算資金,並由雙方共同承擔其利潤及風險)、中外合作企業法(資金不必依一定比例,而是依合作協議來訂定條件);此外也允許外商獨資企業進駐,以上統稱「社會主義之市場經濟」。

        葉所長並強調,前往大陸投資的人,最直接面臨的就是生活上的問題,例如持護照購買機票與持當地居民身份證購買的價位即相差甚遠。又如稅法亦然。不過近年也漸有頒行所謂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整體而言仍是相當嚴謹的體制。由制度及其演變觀之,大陸是一直在變化之中的,依其經濟掛帥的前景,這條改革路線應會持續下去。

 新稅制有哪些?

         1994年大陸進行了大幅的稅制改革,其改革最主要的方向便是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及流轉稅制,基本上有所謂外商企業及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新施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資源稅等。以下是主要稅制的介紹。

1. 流轉稅:

        所謂流轉稅是指一個原料產品、商品或勞務在流通過程中所課徵的稅率,共有四種。其中與自行車相關者有三:

        (1)增值稅:課徵對象對提供加工修理的勞務(17%)及銷售進口貨物(糧食、植物油等,13%)者。

        (2)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7項)以及轉讓無形資材、銷售不動產等單位或個人,稅率為3%~20%不等。

        (3)消費稅:類似國內之貨物稅。指生產委託加工或進口應稅消費品(如煙、酒、珠寶等)

        因此,在大陸之節稅係依營業項目而不同,台商應先詢問清楚再予進口。

 2. 所得稅:

        (1)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針對境外、外國公司。所謂外商企業指的是三資企業法中的外商,亦即外國人與中方成立一個企業公司,因為有外資介入,故稱為外商企業,在大陸而言屬於中國的法人。外國企業則為在別的國家所成立的公司。其所得稅指經營所得(因業務之所得)及其他所得(本業以外之利息、租金收入等所得),範圍來源方面,外商企業主要為來源於中國境內外之所得,這是台商需特別注意的,若是在大陸跟大陸企業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其根據大陸法令成立者,屬外商企業;其課徵範圍為來源自中國境內外的所得者,因為該企業屬大陸國有。但若為外資企業,則只課徵源自中國境內的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依其稅法,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大陸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從中國大陸境內外取得的所有所得都要課徵。若台商在大陸居住未滿一年,則課徵境內所得稅。其範圍也相當廣泛,如工資、薪津等所得,稅率由5%~45%,採累進方式。

        (3)土地增值稅:過去大陸中央方面並無統一的土地增值稅,其與台灣土地增值稅類似,但重點不在所有權轉讓的增值所得,而是在土地使用權及建築、房屋的轉讓增值所得。

        不過,也由於1994年稅制改革之後,外商或外資企業的稅賦勢必將受影響,故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規定,企業或個人若因稅制改革而在5年內稅賦增加者,可據結算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唯成效仍有待商榷。

 選擇投資身份當謹慎 

        那麼,究竟以什麼身份到大陸投資較恰當?依大陸頒行之「台商投資保護法」,對台商的定義仍顯模糊。若以香港或新加坡身份前往投資、合資外商企業,其利潤是歸於香港或新加坡所有,台灣課徵不到稅賦;台商也有的是以個人的名義去大陸投資,其分得的利潤歸台灣所有,就要讓台灣政府課稅。總之還是要視公司規模大小,並衡量利弊得失而定。

        其他依現行法令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規範台商到大陸投資、以及跟大陸人民之間的交往所制定)。投資方面經濟部也有大陸地區投資許可辦法等。目前政府也正在辦理非法投資大陸者,廠商應注意在期限內辦理。

        葉大慧律師認為,投資商機瞬間即逝,全世界目前最注重的便是大陸市場,今日不把握,也許別的國家就捷足先登。不過,他也提醒台商要注意大陸雖然處處充滿商機,但也是步步陷阱,投資大陸失敗的台商,都是對當地環境政策法令尚不知悉就貿然陸續前往投資之故。因此他建議台商欲赴大陸應做好全盤性的規劃。

 應由大陸政策思考投資方式 

        短暫休息之後是曾紀平總經理主講「從大陸產業政策來談台商如何合法進入大陸內銷市場」,他特別強調大陸產業政策及如何合法進入大陸內銷市場。

        曾總經理指出,大陸的改革發展都非常快,雖是社會主義國家,但發展整體而言有一宏觀的策略。他提醒台商,在中國大陸早期很多不是問題的問題,現在都慢慢浮現,兩岸開放至今,特別是經濟政策,大陸方面並未明文確定,因此常言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以今日應由大陸政策來思考如何因應。大陸法學人士常言,希望市場經濟要建立一個法治的制度,否則沒有遊戲規則可循,所以市場經濟開放後有一這麼一句口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大陸的法治概念。在10多年下來的改革開放,很多台商常問到報稅要如何處理。這是因為早期大陸政策著重在吸引外資,在稅率改革之後則致力公平、依法行事,今日其政策著重在內外資能公平競爭,是「利改稅」政策,台商在觀念上應有所澄清。

        改稅之後是內外商投資平衡,因為面對的都是國際市場,不能只有台商或外商競爭力強。此外其內銷市場開放也有幾個基本原則在慢慢形成:

        1. 希望以內銷市場來引進國外資金:所有外資企業都要100%外銷;但有些企業做不到,如果沒有外銷能力或外銷能力不是那麼強的資金就要投資別處。

        2. 希望以內銷市場換最先進的技術:這是中國大陸政策要求特別明顯的,如果讓他認定為先進技術的話會有很多的優惠(如設廠、稅收甚至行政手續)。

        早期在台灣認為是夕陽工業、勞力密集的工業、高污染工業都轉往大陸,因為大陸只要是資金進來是一律歡迎的。現在則不然,以先進技術為重。

        3. 希望以內銷市場創造外匯收入:今日中國大陸整個政策對外匯需求已不是那麼高,這是由國家整體而言,因為中國大陸已有1000多億的外匯,而且一直有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所以我們要瞭解大陸的產業政策,需要的是高科技的、出口導向的產業。即使有外銷市場也要視設廠地點而決定開放與否。

        從不同產業看內銷市場、大陸市場的規定,他也依據中國大陸頒行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做了概念性的說明。例如自行車產業在大陸並未明文規定,但是不被鼓勵也不被禁止、限制的,即「允許類」,可在其地投資但不一定能有優惠。所以從一個整體性來瞭解大陸在產業、內銷上是一種怎樣的考量。依「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兩岸恰是「相同政策、不同寫照」,恰恰相反。

 如何合法進入大陸市場? 

        曾紀平總經理也強調進入大陸內銷市場的合法性,因為企業都希望永續經營。他並呼籲台商不要誤用「台商經驗」,因為這是「見樹不見影」的,而且大陸幅員遼闊,各地民情政策需求也不同。法律規範愈嚴謹時,台商在大陸的處境就愈困難。此外,大陸外商投資統計數據顯示,愈來愈多跨國性大陸企業赴大陸投資。所以整個大陸市場是不斷在轉變,其產業政策也會不斷在調整,早期受鼓勵的三來一補企業已不再受歡迎,大陸現在較鼓勵成立一個公司。

        大陸近年來政策法令都一直在改變,台商應了解在大陸的處境,世界各國的廠商每家在大陸投資額愈來愈高,跨國性大企業幾乎都已進駐,並且是有計劃的:先由市調人員、市場分析人員等去弄清楚環境後才進駐。整體而言,大陸是鼓勵大企業進駐,台商去年赴大陸投資佔其約12%,佔大陸吸收進化投資的第二位,但家數仍很多,亦即以中小企業為主,其弱點為缺少對其投資環境之整體性瞭解。那麼,如何合法投資大陸呢?

1. 以出口企業爭取內銷土地的批准:通常原則下,若是有出口市場的企業,約可爭到50%的內銷資格,不一定要100%外銷。

        2. 取得先進技術企業的認定,可獲內銷市場的開放。

        3. 以產頂進企業:能生產其所需產品,本身原是外銷者,可以去爭取,或甚至完全內銷,還可要求中國大陸之保護。

        4. 外匯收支平衡的企業:跟「以出口企業爭取內銷土地批准」有異曲同工之妙。但要經變更手續。

        5.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所以中國大陸政府政策已有所警覺,希望把外商、外資導入中西部,因此若台商企業在中西部的環境下可以做,不需港口、不需原料從海外進來,願意到中西部投資,這種情況下大陸將開放內銷市場,但也視產業類別而有不同。

        隨大陸法規之更定,經濟政策之愈來愈豐富化,以前的因事因地因人的「對策」作法已不可行。總結來說,合資、合作和獨資之間在進入內銷市場時有一些區別的對待,雖然都是三資企業,但合資、合營在內銷市場的開放上較為寬鬆,獨資外商企業則較嚴格,而有些行業是禁止外商去做,中外合資也有其規範可循,但以找合資對象為重。通常他會建議台商訂定「下車條款」來突破大陸的規範(合作不了就拆夥)。此外,進入內銷市場,他鼓勵用公會或團體力量有計劃地投資。台商在大陸可說是分散最多、最廣,但不夠團結,不能形成一股力量,很多外商雖不一定團結,但有其政府做後盾,如很多的協商條約保護等。因此他也建議能透過政府的力量來協助進入內銷市場。

 合法投資是進駐要道 

        接下來的討論時間,與會廠商的提問也都相當踴躍,首先是在大陸無住所的定義中規定居住未滿一年之問題,曾紀平總經理表示,一次離境超過30天或累計起來不超過90天都算居住未滿一年;至於一般廠商所得稅在大陸申報得薪資較低有無影響或個人在台灣申報之所得是否可能被盜取電腦資料而為漏稅證明,長居大陸而未報稅將來是否會被罰、第三地轉移滿一年的定義問題,葉大慧律師說,盜取電腦資料有其技術性,其證明性也不能論定,基本上並不可能也毋需擔心。曾紀平總經理也補充說明有無住所的定義,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滿1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其境外所得可以免課所得稅。現在的問題只在於台商派駐中國境內人員究係有住所還是無住所?大陸稅法並無明文規定無住所定義為何。不過,依有住所的定義反推的話,其有住所定義為因戶籍、婚姻或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者為有住所,而如果為出國留學或因事出國,之後仍要回國者,倒認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地居住,所以台商派駐中國大陸非因上述因素而非習慣性在大陸上居住者(1年以上5年以下)的境外所得都不需課稅。

        至於第三地轉移是較複雜的問題,葉大慧所長表示,新加坡與大陸有租稅協定,有一些優惠,稅賦上在新加坡報稅就不用在大陸申報。依中外合資企業來看,他有規定若要將股份移轉第三國時,需經中方同意。在此情況下,中方可不同意申請移轉;但以香港法律、國際私法上而言卻是允許的。

 
(發佈於: 1997/ 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