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徐錦淳
為加強會員對產品責任險有更深的認識與了解,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TBEA)於 2月19日舉辦「產品責任險概念及理賠訴訟研討會」,特邀請怡安班陶氏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部經理鄭善中,和會員分 享美加地區之產品責任險概念以及理賠處理流程。 台灣的自行車外銷全球,消費者遍及各國,因產品責任 歸屬所發生的理賠案例並不少見,去年12月28日公會的會員大會中,與會會員即曾就司 普公司陳輝雄董事長所提案之產品保險涉外案的處理案例與 處理原則熱烈討論,會中並建議公會成立專責法律訴訟的單 位以協助會員處理涉外案,而舉辦本次研討會,則是回應上 次大會的提議,相關的系列研討會在之後亦將陸續舉辦。 貨物出門的三大風險 本次研討會除簡介產品責任保險的意義外,主講者鄭善 中經理,以其擔任多年理賠專業經理人的專業經驗,和與會 者分享在美國、加拿大地區處理此類產品責任險與理賠事件 時,應該有的認知與處理步驟。首先鄭經理解釋所謂的「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 並不理會此項產品是否已經按照國際安全認證的標準生產, 完全是根據使用時的人、事、時、地、物來判定,鄭經理表 示,只要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受傷,就有可能提出控訴。舉例 來說,消費者自行將給大人穿的襯衫給小孩子穿,結果襯衫 著火,造成小孩受傷,雖然那件襯衫按照在30秒內燃燒完的 規定製造,但因為小孩無法在30秒內脫掉襯衫以致受傷,對 小孩而言,那件襯衫就是「缺陷商品」,可提出控訴。 因此,產品販售出去會有三大風險,其一為過失責任, 即產品經過合理設計、管銷與品管後,仍造成消費者受傷或 遭受損失;其二是未盡保證的責任,產品並沒有說明書上標 榜的功能而造成消費者受傷,譬如,說明書上說明自行車的 車燈可照明50公尺的距離,結果消費者沒看到30公尺上的石 頭而摔倒,則有權控訴製造、販售與運送者;另一個風險是 「無過失責任」,即法律規定,案件發生時的舉證責任在銷售與製造(被告),而非消 費者,舉例而言,在無過失責任的法律規定下,消費者騎自 行車發生事故,廠商必須舉證消費者之受傷絕非「產品缺陷」,在這樣的規定下,通常 廠商無法完全免除責任,只能減輕責任。美加地區的法律採 完全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控訴的6大理由 針對無過失責任,有個案例是一個體重超過100公斤的 人,坐辦公椅時翹起三邊椅腳,結果椅腳斷裂受傷,雖然其坐姿不正確(使用不當)且 本身超重,但還是向廠商索賠,最後賠償金額為10萬美金。除無過失的侵權行為之 外,消費者亦可能依據其他5個理由提出控訴,即商品具有 默示性的保證責任、特殊功用的默示性保證、其他的默示性 保證、違反商業法規的默示保證,以及懲罰性賠償等,簡言 之,只要產品使用時超過消費者的預期,幾乎任何理由都可 能成為消費者據以控訴的依據,其中,以懲罰性的賠償理賠金額最高。不僅製造商會因 消費者控訴而吃上官司,涉及這項產品的銷售者與運送者都 有連帶責任,消費者一旦提出控訴,以上都是共同被告人。 也因此「產品責任」是企業經營的風險,即使產品做得再好,也難保不會遇到此類事 件。 鄭經理認為,既然「產品責任」是企業經營的風險,企 業不只是尋求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來投保產品責任險,更應 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風險管理),以因應危機事件發生時,可即時在第一時間內,做 出很好的決策,畢竟產品賣出去就開始有風險。 謹慎處理理賠 進退有據 美國的法院訴訟流程有6大步驟(如圖),如果即時處 理得當,案子可在進入正式審判之前,即庭外和解,而這段 過程若透過理賠專業經理人,依其專業的能力,了解整個案 件的背景,小案件可代表廠商直接和消費者進行初步協商解 決,大案子和保險公司的指定抗辯律師合作處理調查、談判,通常可降低 理賠金額,並達成較為合理的結果。 以目前站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定,廠商投保「產品責任險」是必要的,除了慎 選保險公司外,簽約時的條款亦要詳加研讀,以免中了條約 規定的陷阱。另外,研討會中,鄭經理亦舉出個案討論與與會學員互動。 對於每個個案中最後的結果有所體悟,原來對廠商而言,最好的結果並不是撐到官 司打贏,而是儘量庭外和解,達到最合理的、最少損失的理 賠金額,透過本次研討會,業界更能明瞭產品責任險的必要,以及一旦須派上用場時, 進退應對之間,該有的拿捏是必須謹慎處理的。 美國法院訴訟流程 *第一階段-原告訴狀(pleading) 法院傳票(summons)/ 或律師函(complaint) ↓ 回應(response) ↓ 1. 異議(preliminary objection) 2. 回答(answer) 3. 反告(Cross-Claims, Counterclaims and Third-party claim) *第二階段-發現期(discovery)談判策略運用期間 1. 交叉詢問(interrogatories) 2. 採證(depositions) 3. request for admissions.(以關鍵問題,要求回答Yes or No的採證) 4. inspection of documents or other items.(經法官同意,要求看公司內部文件) *第三階段-動議(motions) 在第一、二、三階段皆可請求動議。譬如:舉辦聽證會。 *第四階段-和解(settlement) 由法官要求和解,提出仲裁會議。 *第五階段-正式審訊(trial) *第六階段-審判終結(post-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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