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新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96號令>

 


國大陸國務院於1999年4月5日以三十五號令,發佈由七個部委聯合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其中列了幾個改進意見,並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在所提意見的最後一個,即是「制定單耗標準,加強海關核銷」。
所謂單耗,是指正常生產條件下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其包括淨耗(或稱單重)及生產流程中的損耗。一般可由同一單位的原料與成品計算出原料的「損耗率」,其與「單位耗用」之單耗,是可在合同中互相換算的。
在具體執行規定上,2001年10月1日海關總署開始執行「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節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其中給台商的福音是第五條規定,企業可申請將「節餘料件」(指實際單耗低於原申報單耗)結轉到另一保稅合同使用;而且,海關可在重新核定單耗後,辦理合同核銷及其節餘材料結轉手續外,還可申請結轉到同一直屬關區內另外一個加工廠。
這一規定給台商一個美好未來,只要單耗重新核定,還可將節餘原材料賣給另一家企業,這過去連想都不敢想要的好處(目前一般也還未作到)。但是,單耗重新核定在實務上又根本作不到。因為,這是合同變更的行為,海關一般會以貨物已經出口了,不可變更合同為由,而不予重新核定單耗。台商只能在一本合同含好幾十個訂單或成品規格下,湊出與合同資料相符的平均值,來完成合同核銷。但是出口時很容易因單耗差距太大,而在查驗時過不了關而須花錢了事。

海關總署96號令6月1日嚴格執行

但是,今年海關總署以96號令,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最新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該辦法即明確成品實際出口或結轉(應指送貨)前,應如實向海關備案部門申報成品單耗。如果生產中實際成品單耗與向海關合同備案申報的單耗不符時,應在實際出口(包括結轉送貨)前向備案部門申報變更手續。除此之外也規定,在合同核銷時才發現有不符情事,則核銷部門憑著外經貿部門同意變更函件送到備案部門變更,而且要進行處罰(自2002年6月1日執行)。
96號令若嚴格執行,則台商根本作不下去,不僅因合同變更耗時。而且如在東莞,海關說主料不得變更,則根本是無解。主要也是東莞一般不如華東地區可一個訂單一本合同,而是一本合同內許多訂單或規格,一直是以平均值去申報,若要作變更則沒完沒了,每天都要變。
過去東莞台商一般為怕斷料,而將用料多申請點,而一般均在核銷到期一個月前一次性去變更合同,只要花一點錢就可讓合同實際執行情況與備案相符,而因貨物已出口而變更合同,故這錢是少不了。但這個月,突然海關在核銷時不給變更,只因96號令一出現,沒人敢貨物出口後給變更合同。錢不管用了。很多東莞台商在核銷科遭退件下怎麼辦呢?當然變更單耗不行,只好向海關申請改為國內採購,如何證明呢?當然是買發票。真是逼良為娼,買發票又正是目前大陸嚴加打擊的違法行為。
肯定96號令是執行不了的,除非企業使用的ERP軟件是與海關連網,海關可隨時在網上同意變更合同,否則怎麼可能成品生產後等上十天海關同意單耗變更後才出口,而且要每天作變更。

仔細清查倉庫帳以免受罰

單耗問題一直是大陸海關最棘手處理的,過去的走私大多是緣於單耗高報欺騙海關的。台商為了安全庫存,或有些無法辦結轉的客戶,均多報單耗,若被發現即要被海關補稅甚至罰款(庫存是不可多的)。最近黃浦海關即以電腦大量抽案,要求東莞海關必須每案下廠查驗,主要即要查單耗,甚至核對庫存數量,才能完成合同核銷,引發台商普遍恐慌。此外,深圳海關自今年五月起,也要求企業一定要建立標準的庫存帳,否則罰款,引起台商普遍驚嚇,大感以前倉庫存帳迷糊矇混的日子已過。
台商真的要好好清查倉庫帳避免受罰,而且要開始用電腦建帳,至少一定程度上可作作樣子。此外,在作不到實際出口前變更單耗下,至少每本合同實際與申報進出口數量的差異數,在下本合同申請應要作調整。當然之前要把庫存餘額一次了斷為正確數(即根據海關資料應有庫存數),且每次用不同的單耗來申請合同,以作為調整上本合同差異數。但這須與海關備案部門有一定關係才易辦到。台商真的只有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