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惠州台商海關要求庫存帳最新規定

文◎編輯部


國大陸廣東省的黃浦海關(主要區為東莞及惠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會計法規以 及其他海關規定,於2002年5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對加工貿易企 業帳簿、單證的管理規定」,對記錄和反映加工貿易進出口活動應設立、編制和保 管的會計資料、業務單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實行年度報送帳冊資料的制度。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有關企業不按規定設置或者編制帳冊單證, 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拖延提供和轉移、隱匿、篡改、毀 棄帳冊資料的,均屬違法行為,經海關責令逾期不改正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 取消報關資格。

根據埔關調「2002」157號文件,海關建立年度定期報送帳冊資料制度,企業需 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將有關帳冊、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加工貿易企業進出 口業務報表》)送至所在地主管海關稽查部門或指定部門審查。同時使用計算機自 行記帳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腦向海關傳輸帳冊資料供海關查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加工貿易企業帳簿、單證的管理規定」,台商 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凡在黃埔海關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經營單位,有下列帳 冊、憑證和報表所反映的業務活動的,必須按照海關稽查條例、有關會計法規的要 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

1. 進出存帳。包括原材料、產成品帳、邊角廢料帳、生產設備帳、委託加工 和受託加工帳,入庫單、送(出)貨單、領料單、退貨單。保存 15年。

2. 反映每批量完工產品實際耗費原材料的帳冊或記錄。保管15 年。

3. 與加工過程有關的資料。包括訂單、生產令(製造令)。保管 15年。

4. 會計法規規定設立和保管的其他會計帳冊、憑證、報表。

5. 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保管3年。

(二)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報關單證及進出口業務資料,包括協議、已核銷手 冊及報關單複印件、關稅及代徵稅繳款書、現執行手冊、報關單、業務函電、進出口 運輸單證、發票、合同等業務資料,需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管 3年,保稅貨物報關單證保管期限為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至辦結海關核銷手續後 3年,減免稅進口貨物報關單證需保管至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後3年。

(三)加工貿易企業發生的所有與進出口有關的活動必須在上述帳冊、單證中 記錄和反映。上述帳冊、單證需在境內企業法定經營場所按規定期限完整保存。而 且,各有關企業需根據會計規範和海關要求填制憑證和登記帳冊,依據實際收發貨 物的時間(包括年、月、日)、數量、品名、規格、價格等予以記錄和反映。此外, 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設備與非減免稅設備必須區分記錄和核算。

(四)加工貿易企業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進出存帳規範」設置 和登記原材料帳、產成品帳、邊角廢料、生產設備帳、委託加工和受託加工帳冊, 設立和填制記帳憑證。

(五)本規定所列帳冊、憑證由企業自行設制或購買使用。企業自行設制或購 買使用的帳冊、憑證及報表的設置、登記、填制必須滿足海關標準要求。本規定所列 進出存帳格式僅供企業參考。

(六)海關建立年度定期報送帳冊資料制度,各有關企業需在每年的 1月1日至4月30日將註冊或備案證明書、上一年度有關帳冊、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即《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表》和《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送至海 關審查。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經營單位在年審時一併報送,運用計算 機自行記帳的企業可以使用磁盤報送。海關推行使用計算機審查企業帳冊、報表, 使用計算機自行記帳的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向海關傳輸帳冊資料供海產查閱。

(七)凡有關企業按照海關規定、會計法律法規設置、編制和保管的帳簿、單 證,能夠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反映企業進出口貨物的購買、銷售、加工、使 用、損耗和庫存等情況,能夠滿足本規定要求並按時報送有關資料的,其建帳行為 即為符合海關要求。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進出存帳規範」,要點如下,

(一)黃埔海關註冊或備案(不含異地報關備案)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必須遵 照本規範設立、登記和保管本帳,自設立之日起在法定經營場所保管 15年(包括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

(二)加工貿易企業發生的所有與進出口有關的收發貨物活動,包括原料、產 品(包括次品、報廢品、副產品)、委託加工、受託加工、邊角廢料、生產設備必 須登記本帳。

(三)加工貿易企業自行購買的普通格式的進出存帳,必須遵照本規範記帳, 自行設制格式帳冊的企業,其設立、填制、登記的進出存帳和憑證必須滿足本規範所 列要求。本規定所列進出存帳格式僅供企業參考。

(四)加工貿易企業啟用進出存帳需填寫啟用日期,由啟用人員簽名,並蓋企 業公章。

(五)原料與成品需分別設帳、主要的或收發頻繁的原料和成品單立科目。委 託加工、受託加工、邊角廢料的產生、收發需單獨設帳或單立科目登記。生產設備 需單獨設帳。

(六)本帳由企業管理收發貨物的專門人員登記。

(七)本帳應按實際收發貨物的時間(包括年、月、日)、品名、數 量、規格逐筆登記。

(八)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設備與非減免稅設備必須 區分記錄和核算。

(九)收入貨物需登記入倉單號、貨物來源、性質或供貨方名稱,其中 進口貨物需填寫海關監管手冊號或報關單號,發出貨物需登記領料單號(或 外發單號、或出貨單號)、貨物流向或收貨方名稱,其中出口貨物在取得 出口報關單後應補充填寫海關監管手冊號或報關單號。

(十)領料單必須填寫訂單號或製造令(或生產單)編號。

(十一)進出存帳的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分類保管,以便查閱和統計。

(十二)貨物計畫的商業慣例有兩個以上計量單位與海關計量單位不一致,需 分別計算、登記。

(十三)本帳需進行期初結存和本期結存核算,本期結存 =期初結存+本期收入-本期發出,需逐筆結存。

(十四)本帳需進行月度小計和年度合計。本月收入或發出小計為本月收入或 發出數量累計。本年合計為本年的月小計的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