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個人所得稅查核與因應

文◎編輯部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1. 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人主義)
2.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地主義)

(二)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1. 非居民
a. 短暫居留
定義:在一個課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
徵稅範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但僅對由中國境內的雇主支付的所得課稅,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不課稅。
備註: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不得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關、場所負擔。
b. 長期居留
定義:在一個課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
徵稅範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中國境內雇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均須課稅。

2. 居民
a. 非永久性
定義:居住滿1年以上,但不滿5年。
徵稅範圍:(1)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中國境內雇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均須課稅。(2)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份課稅。
備註: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b. 永久性
定義:居住滿5年以上。
徵稅範圍:(1)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中國境內雇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均須課稅。(2)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無論由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支付,均須課稅。

說明:
1. 臨時來華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居住是否超過90天的計算,依下列規定處理:
(1)分年計算:連續或累計居住是否超過90天,應按納稅年度(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曆紀年,即為公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不跨年度計算。
(2)按實際居住天數計算:指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連續或累計居住的天數,中間離境又入境的,可以扣除離境的天數。
(3)計首不計尾:從入境之日起計算,離境之日可不計算在內。

2.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3. 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而所謂「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4. 居住期間滿5年,是指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均居住滿1年,如果有一個納稅年度不符合前段有關居住期間滿1年的定義,則5年將重新計算。
滿5年以後,從第6年起如果某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期間不滿1年,則該年度將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則不課稅。而如果某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足90天,則當年度可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且由境內雇主支付的部份納稅,並且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的期限。
另外,尚須注意的是,滿5年的計算係從1994年開始計算,之前已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年度,無論是否符合滿1年的定義均不計算在內。

二、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用分類所得課徵制,即根據個人在中國取得收入的實際情況列舉所課項目徵稅。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徵稅項目,計有以下11項:
1. 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3. 對企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8. 財產租賃所得: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 其他所得:指除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共財政部確定徵稅的所得。

說明: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資料來源:漢邦會計師事務所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與稅率

稅目

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按應納稅額減徵30%

4.勞務報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取得的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徵了5成 ,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徵10成。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按月徵收)
1.境內居民境內所得適用的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元)(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至2,000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至5,000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至20,000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至40,000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至60,000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至80,000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至100,000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2.外籍人士及境內居民而有境外所得者適用的稅率表

級數

全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元)(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4,000的部分

0

0

2

超過4,000至4,500的部分

5

200

3

超過4,500至6,000的部分

10

425

4

超過6,000至9,000的部分

15

725

5

超過9,000至24,000的部分

20

1,175

6

超過24,000至44,000的部分

25

2,375

7

超過44,000至64,000的部分

30

4,575

8

超過64,000至84,000的部分

35

7,775

9

超過84,000至104,000的部分

40

11,975

10

超過104,000以上的部分

45

17,175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稅率表(按年徵收)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元)(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0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0至10,000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至30,000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至50,000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的部分

35

6,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