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自行車產品責任險

台灣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如排山倒海接踵而至的全球化競爭情勢,將對企 業產生無比壓力,對此,企業無不憂心忡忡,積極應對,研擬如何降低成本、提升效 能、增加競爭力等生存法門。然而,企業在提升競爭力之際,往往容易忽略「出錯,在 所難免」的事實,既未事先防範,亦未思事後補救之道,以致錯誤一旦鑄成,企業即因 蒙受重大損失而措手不及,在險峻競爭情勢下,哪一個企業承擔得起如此損失?以往, 或許企業可以「出錯,在所難免!」一句話輕鬆帶過;然在消保法引進下列制度後, 「索賠,勢所必然!」

文◎鄭善中


韋仁風險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善中

灣自行車業從1970、1980年代開始拓展外銷,從最初的OEM為歐美國際品牌代工製造,建構了上、中、下游完整的產業 鏈,並逐步建立起龐大的海外市場行銷通路,對於台灣的經濟發展貢獻良多。

美國採嚴格產品責任制度

美國市場是台灣自行車工業發展史上最主要的一個據點,因而美國當地消費法律形態的 改革對台灣自行車工業從單純的交通工具到運動、休閒功能的轉型過程中佔了舉足輕重的份 量。

近30年來,美國的產品責任法愈來愈強調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其立法理論已從「疏忽 說」、「違反擔保說」發展到普遍採用的「嚴格責任說」。1963年,美加州法院審理格曼案 中,首次採用嚴格責任說,法官在判決時提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意見:『為了使生產者承擔 嚴格產品責任,原告僅須證明表示擔保的存在』。 隨著產品責任事故的增多,美國的產品責任制度趨於嚴格,1982年一案例中,加州法 院採用「市場無限責任說」最具代表性。但是,巨額產品責任賠償費的支出與資本家生產目的 相違背,他們不甘於這種不能帶來任何利益和使用價值的法律地位,紛紛在其他方面尋求補 救。因此產品責任保險制度就應運而生,發展起來。

在美國當地行銷商未普遍實行嚴格產品責任制度前,其購買產 品責任保險保費尚可自行承擔,不過自90年代開始,美國各州 普遍採用嚴格產品責任制度,原告勝訴的機會越來越大,而其 舉證責任愈來愈小,和解或判決金額越來越大,造成產品責任 險費逐漸升高,這些組車/美國行銷廠商,開始以購買保險來轉移成本。

產品責任險保費節節高升

故自90年代開始,台灣自行車供應/製造廠商大都會應國外買主(尤其美國)之要求, 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並簽署所謂的「Hold Hormless Agreement」來完全保障這些國外買主對消費者的責任。十多年來,台灣建立起自行車 王國之名號,近幾年出口值逼近美金10億元,相對地,美國當地消費者對台灣生產的自行車 產品責任控訴案也隨之增加許多。台灣自行車業者所支付的產品責任保險費約從10年前的 三、四仟元美元漲到一、兩萬左右。另外,保險界對自行車產品責任險也都排除在本身業務 之外,美國當地幾家著名保險公司,如:Admiral、Steadfast、Royal Surplus Line Insurance Company,及台灣幾家大型保險公司所使用的再保市場都相繼退出承保行列,導致目前保險市 場偏向賣方市場。根據初步統計,近幾年來,自行車產品責任保險每年損失率超過100%,如 何減低損失率來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是我們當前必須關心的課題。

很不幸地!最近出現了兩種不良趨勢,影響到台灣業者的產品責任損失率:

1. 國外廠商理賠法務人員未盡查明之責,一有賠案發生,在未詳細檢測該問題產品,便推給 那些可能供給他們該項產品的下游廠商,要求出面解決。造成一案多家廠商出面,保險公司 調查費倍增,結果導致每一家保險費皆漲價。

2. 仿冒品的出現,目前在賠案處理中,都以照片作為產品辨識,很難在和解之前親自看到實 體,只要仿冒品案件一出現,原廠就得當冤大頭,從這兩年趨勢看,這個問題會更嚴重。

現今的產品責任保險市場,除了美國司法強烈保護消費者權利所造成理賠成立案件及賠 償金額遽升之外,另自911恐怖事件造成全球保險業大地震,所引起的全面保費提升;面對 市場的變化,台灣自行車業除了需具有求新求變的創新精神以外,仍須注意保險費這項無形 成本可能腐蝕應有利潤的問題。

企業經營者對產品危險所致第三人之損失,若無法舉證其產品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 水準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下,其結果可想而知。與危 險產品有關之所有企業經營者,不論為原料提供者、生產者、組裝、改裝、分裝或經銷...等, 全部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得對於企業中之單一企業或數企業或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部份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此為一般性損害賠 償;此外,尚依須其故意或過失程度之不同,額外負擔一般性損害賠償額三倍至一倍範圍內 之懲罰性賠償金。對於產品責任,業者一定要充分了解並加以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