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關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通知

文◎編輯部


一、調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關投資項目的稅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經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 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項目在剩餘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 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 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 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政策的實施辦法

(一)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 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自組 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 年,具體核查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核查後如情 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 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

(二)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仍需繼續進口該項目項下設 備的,仍執行免稅政策。但自項目投產乙日起5年核查期內,有關部門需對產品直 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完成了設備進口 的,對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的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在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後的剩 餘核查期內,對產品出口情況有選擇地進行調查。對於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 法進行處理,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進口設備5年內返還稅款的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 [(94)財預字第42號]的規定執行。

三、今後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

今後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對生產性原材料、國務 院規定的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一律 不予免稅。其他確需減免進口稅的商品,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從嚴把握,報國務 院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