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收管理

文◎編輯部


一、關聯企業的認定

1. 關聯企業的定義

指直接或間接為同一利益集團所擁有或控制的有關企業。

2. 《稅法實施細明》對關聯企業的認定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係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 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 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對關聯企業的認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係的即屬 關聯企業:

1. 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1)甲→直接投資(25%以上)→乙

(2)甲→丙(間接投資25%以上)→乙(間接投資25%以上)

2. 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丙直接或間接投資甲、乙25%以上

3. 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 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1)甲借貸資金(50%以上)→乙

(2)甲擔保借貸資金(10%以上)→乙

4. 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 所委派的;

(1)甲委派董事或經理(一半以上)→乙

(2)甲委派常務董事(一名以上)→乙

5.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 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甲→提供特許權利→乙

6. 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 企業所控制的;

甲提供主要(原材料、零配件)→乙

7. 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 制的;

甲→銷售主要產品、商品→乙

8. 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屬、 親屬關係等。

甲經營、交易上(具實質控制關係)→乙

二、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計價原則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 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 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 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 權進行合理調整。

《所得稅法》實施細明第53條另規定,所謂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 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因此市場 公平成交價格是限定關聯企業交易價格的基本原則,違反此一原則即有可能通過關 聯企業內部的轉讓訂價,人為扭曲國際間收入和費用的分配,達到逃避稅收等不正 當的目的。為此,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價格、費用調整方 法

(一) 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

1. 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又稱可比非受控 價格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 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

採用這種方法,將會考慮選用的交易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購銷過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 件、交易數量、售後服務時間和地點等;

(2)購銷環節的可比性,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型、包 裝等;

(4)購銷環境的可比性,包括社會環境(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等)、政治環境 (政局穩定程度等)、經濟環境(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

2. 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又稱再 銷售價格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 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 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 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後的餘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

採用這種方法,只限於再銷售者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 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並且要合理 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 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又稱成本加成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 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

採用這種方法,其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大陸稅法的有關規定,並且要合理 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

4. 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時,可採用其他合理的替代 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淨利潤法等。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 機關批准,也可採用預定價方法。

5. 所謂預約定價方法,係為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 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 論證確認後,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 潤率區間。凡採用預約定價方法的,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 《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企業簽定預約定價協議, 並監督協議的執行。

6. 在企業不能提供準確的價格、費用等憑證資料的情況下,還可以採取核定利 潤率方法進行調整。

(二)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調整方法

1.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

2. 調整時將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 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 可比性。

3. 對債權人同他人借入資金後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 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三) 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勞務費用調整方法

1. 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勞務費用將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2. 調整時會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 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準、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 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 對關聯企業間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而收取或支付的使 用費(租金)的調整方法

1. 採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 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相同或類似情況”主要指提供使用財產的性 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提供使用的時間、地點;財產所有人在財 產上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具有可比性。

2.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後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 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 認定。

3. 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採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做為正 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五) 對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的作價或收取的使用費調整方法

1. 對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的作價或收取的使用費可參照沒有關聯關係所 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2. 調整時會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 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佔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 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