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編輯部 時間: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一時 地點: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三樓會議室(台中 市工業區37路17號) 主席:白主任委員永松、廖副主任委員學金 紀錄:范雪琴 出席人員:法務與投資委員會委員(白永松、廖學金、簡敬 修、朱政夫、王智慧) 請假人員: 劉湧昌、陳榮華、小林大裕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 (一)有關產品責任險相關事宜 1、由於各會員對產品責任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之需求均不相同、差異極大,恐無法推動共同保單之概念。 2、本會於去(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至五 時,假台中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三樓業已舉辦 「產品責任險實務研討會」。 3、另業已於八十八期會訊刊登產品責任險淺析相關資 料提醒會員廠應儘早展開保險規劃。 (二)本會法務與投資委員會白主任委員永松、中廣電動車李 總經理宜和、勤力彈簧洪總經理寶川及劉總幹事錦泉於本年 二月七日商談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 表大會相關討論議案摘要(請詳參附件一)。(略) 三、 提案討論: 第一案 案由:政府應設立專責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保 護。 說明: 一、依據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第七案 決議事項辦理。 二、檢附本會法務與投資委員會白主任委員永松就此案相關 討論議案摘要。 決議: 一、建議政府應設立專責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在 大陸與國外的保護。 二、請本會先行文及洽詢各相關公會(如車輛公會及電腦公會 等)、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工業總會及各地台商協會等相關單 位之處理經驗及實務,提供予本會整理提供會員參酌。 三、請公會先行文,俟有進一步的結論再提報理監事會會議 報告。 第二案 案由:回應眾多廠商之殷切需求,研議是否商請理慈吳律師 召開本業涉外案回顧、前瞻及因應說明會。 說明: 一、檢附內容大綱(略)。 二、律師服務費用計六萬元(包括律師鐘點費、所有事前準備 及翻譯反規避條款相關費用),代墊費(交通費等)另計。 三、時間及地點為:三月十四日或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至 五時,假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三樓會議室。 決議: 一、建議先提供問卷予本會全體會員廠之成車廠,經公會彙 整相關意見後再整合原有內容提供給律師,並請律師在該研 討會再加強風險評估。 二、建議責期於台北展後召開該研討會較恰當。 三、提理監事會會議報告。 第三案 案由:研議是否商請建業金律師召開有關大陸智財權實務與 因應研討會。 說明: 一、建業聯合事務所係六十一年由法學博士曾世雄律師等所 創設,歷經李伸一博士、吳光明博士等,迄今已三十年之久。 鑒於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與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合併,成 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為國內最大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沿襲長期與 建業會計師間之合作關係,於九十一年八月起與安侯建業會 計師事務所策略聯盟,將原來與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作 二十餘年之經驗,予以充份發揮。該所律師團對於反傾銷制 度及智財權的理論與實務均有其豐富的經驗。 二、檢附研討會大綱(略)。 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提案第二案之執行狀況再議。 第四案 提案單位:本會法務與投資委員會 案由:建請公會提供本業相關原材料行情走勢於會訊。 說明: 一、近幾個月來我零件業者基於國際的鋼鐵材料大幅調漲導 致成本增加而有調整售價之需要。 二、倘我公會能定期於會訊上刊載如橡膠、鋁錠、鐵材等相 關原料之國際行情與走勢,則一方面可提供經營參考,一方 面也可據以向客戶反應做必要之價格調整。 建議:由理監事會討論需包括之原材料項目,並由公會向貿 協或各相關公會洽取行情與走勢資訊刊登於會訊。 決議: 一、提理監事會會議討論需包括之原材料項目。 二、並由公會向貿協或各相關公會洽取行情與走勢資訊刊登 於會訊。。 三、公會依此資訊由專人負責並每月刊登會訊提供本會會員 參考。 四、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單位:龍通關公司 案由:研議龍通關公司是否透過本會律師申請歐聯新進者複 查案。 說明: 一、龍通關公司請本會予以協助重新申請輸歐列名「合作廠 商」使用平均進口稅率。 二、檢附龍通關公司輸歐傾銷傷害緣由(略)。 三、請龍通關蕭建昌總經理說明。 決議: 一、洽詢本會律師有關龍通關公司另以新公司(巨旦)申請歐 聯新進者複查案,公會協助有關費用及是否涉及法律責任等 問題。 二、 提報理監事會會議報告及議決。 第二案 提案單位:安大公司 案由:研議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李鐘輝君之案例,是 否整合本會、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 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等力量向有關單位反應,以維護駕駛人 及消費者之權益。 說明: 一、請詳參附件六之說明(略)。 二、請朱總經理說明。 決議: 一、建請財團法人新文化基金會蒐集歐美日相關法規標準及 執行規範。 二、彙整後向政府相關單位提出建議俾有所依循。 三、提理監事會會議報告。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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