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近期重要經貿法規

文◎編輯部


一、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3年1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六條
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3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後15天內完成初審並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獲得批准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二、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

2003年1月31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年第1號,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該辦法實施之日起,1996年9月30日由外經貿部發佈的《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外貿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外方投資者所占比例應在25%以上。

第四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 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他必備的物質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一)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外經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覆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2003年1月17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四、用人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帳戶。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
六、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九、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四、2003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經貿資發[2002]591號。
一、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工作時間。各地要嚴格按《通知》要求組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各部門要積極參加聯合年檢。
二、各地要加大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宣傳力度,努力提高企業的參檢率。對不申報年檢,未如實申報年檢情況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聯合年檢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和處罰。
四、加強聯合年檢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配合。各部門應以聯合年檢為契機,切實改變管理方式,注重發揮部門間相互配合的綜合協調管理作用。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聯合年檢工作的協調。有條件的地區年檢工作實行聯合辦公、地方財政予以支持。通過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方式相互溝通意見,認真落實《通知》的各項規定,提高聯合年檢的水平。
六、聯合年檢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清理和註、吊銷“三無企業”。

五、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 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17號,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請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於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關於進一步明確推行防偽稅控系統和金 稅工程二期完善與拓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3]139號。

一、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用的手寫版專用發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用的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稅務部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手寫版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

七、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2003年3月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3號,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係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併購”)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併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併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併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

八、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 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3]30號發佈。

為適應國際投資新趨勢,多渠道引進外資,不斷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現就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帳戶和出資管理
1. 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
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多幣種專用外匯帳四戶,經外匯局批准的除外。該帳戶根據用途分為以下四類:
(1)投資類帳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承包工程、合作開採、開發、勘探資源以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的,在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後,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於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2)收購類帳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收購合同生效後,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於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3)費用類帳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準備等工作,在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於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4)保證類帳戶。外國投資者向境內投資之前,如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需向境內機構提供資金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於存放與支付外匯保證資金。
對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若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帳戶資金餘額可轉入企業資本金帳戶,從上述帳戶結匯與劃轉的資金均可憑外匯局開立的相應核准件作為外方出資並辦理驗資手續;若未在境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憑外匯局開立的相應核准件辦理未使用資金的購付匯及將該筆資金匯出境外的手續。

3. 外國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匯局核准,還可以下列方式作為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
(1)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2)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本企業資本;
(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資料參考:漢邦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