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幅廣大、人口眾多,早已是全球企業廣設基地之處,而在中國加入 WTO後,這場市場爭奪戰更呈現白熱化,投資金額不斷地湧進,也不斷地 爭食這塊大餅,但是並不是將資金砸下,就能輕易的回收,若無完整的規 劃,單槍匹馬闖入,恐怕會落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麼說來,豈不是只有跨 國的大企業才有資格進入這個各方覬覦的市場嗎?那倒也未必,本文將就兩岸金融往來的現況,提供業界一些參考的訊息。 圖、文◎編輯部
目前兩岸經貿往來的開放仍僅限台灣企業對大陸直接投資、台商與大陸企業直接交易,在兩岸同時加入WTO 後,雖然夾雜著政治因素,但可以預期的是兩岸的貿易將持續加溫,不論是大陸製 的商品、原料湧入台灣,或是台商將生產基地移向大陸,除了產品的流通外,相應 的金融問題更加重要。 兩岸間的資金流通問題 許多台商基於個人對大陸現有優勢的瞭解,逕往設廠投資,但既然要說投資, 當地與資金相關的規定自然不能輕忽:1.資本帳與經常帳不得混用;2.境內交易不 得以外幣計價外幣清償;3.境內交易不得在境外清償;4.逃漏出資屬於嚴重犯罪; 5.貸款必須專款專用;6.禁止以現匯質押借用人民幣(指存借互不計息)。 另外,對於資金流動頻繁的投資者而言,融資的限制亦相當重要,目前已知的 規定如下:1.企業可向居民個人借款;2.非金融企業不得經營金融業務;3.以境內 資產抵押而向境外舉債的限制;4.企業須先取得貸款證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5.政 府單位不得為企業保證。 面對上述的限制,台商想要讓資金如期到位自然必須考慮其它的方法。目前在 大陸的台商可透過一些融資管道:1.台方母公司或個人股東之挹注;2.境外關係企 業之借款或交易融資;3.大陸之當地銀行或外商銀行;4.與大陸股東間藉交易方式 融資;5.利用境外銀行保證,獲取貿易對手之融通。 目前台灣對兩岸金融之開放 綜觀大陸的金融市場,可歸納出以下幾點特性:1.重資本市場輕貨幣市場;2. 重股權融資輕債權融資;3.資本市場上重融資輕轉資;4.重國債輕公司債;5.重中長 期債券輕短期債券;6.重公輕民(限制民資進入某些金融市場);7.重國債與同業 拆借,輕商業票據。由此可知,各方面都與台灣的金融制度有所差異,再加上兩岸 資金移轉都必須經過境外公司或第三地銀行,辦理過程耗時、手續繁瑣,大幅降低 商業交易所重視的效率,讓商機在分秒間流失。 所幸,行政院金融局於2001年6月26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來許可辦法」,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外國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 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進行金融業務往來,並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同年9月28日原則同意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 銀行赴大陸地區各設立一代表人辦事處。 另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深度與廣度,爰依據經濟 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決議,於2001年11月16日再次修正相關許可辦法,進一步開放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以下為各項相關規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 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許可後,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 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 支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往來,往來範圍包括收受存款、匯兌、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 知、進出口外匯、代理收付款項及同業往來。另亦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 處,協助銀行瞭解授信客戶在大陸經營實況,確保授信債權。 二、「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開放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入款。匯出款項目包括接濟捐贈大陸匯款、 「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再匯出款、進口大陸地區物品匯款、遺產繼承匯款、廠商 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之本息匯款、在大陸就養榮民給付匯款、其他經陸委會許可 之匯款(每筆匯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匯入款則限制不得 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律許可事項為目的行之。 三、「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開放臺灣地區外匯 指定銀行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辦 理兩岸之進、出口押匯或託收業務。 四、「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係配合政府小三通政策, 開放金馬地區之金融機構,在經財政部許可後,得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 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直接往來。 五、基於銀行業務上之實際需要與便利金融機構瞭解在大陸臺商之投資及經營概況, 財政部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公告「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會計師在大 陸地區應經許可或禁止之商業行為」。 六、另為落實兩岸民間交流工作,財政部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開放大陸地區財稅、 金融方面之專業人員來臺參觀訪問。 既得兩岸金融通匯與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開放,自然對台商資金調 度產生一定影響:1.直接金融有助於省時及避免資金重覆積壓;2.通匯與促進台商 資金回流並無直接關連;3.台商大陸公司未經大陸外管局核准不得擅自在境外開設 帳戶;4.台商境外公司原本利用第三地銀行之服務可移回OBU承辦。 不過,雖然在設立分行與收放款上開放,但整體仍採總量管制,放款金額不得 超過OBU上一年度結算淨資產的30%,即152億美元。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蔡慶年表 示,大陸台商不可以拿台灣的資產作抵押,向OBU借錢到大陸用;但對於拿大陸的資 產作抵押卻不置可否,他只說:「銀行要注意債權確保的事。」 大陸的金融機構 大陸的金融機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其下劃分為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合作 金融機構等三大體系。其中,銀行又分為政策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 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泛指信託、財務、保險、 證券、期貨、金融租賃等公司,另外,郵政儲匯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亦屬之; 至於合作金融機構即為農村、城市信用合作社。 大陸之銀行 ◎政策銀行:國家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投展銀行。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 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廈銀行、招商銀行、中信實 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上海浦東 發展銀行。 ◎外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在大陸之分行。 ◎城市商業銀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 大陸之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期 貨公司、保險公司、郵政儲匯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何謂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所謂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譯稱為「境外金融中心」,台灣地區所使用的法律名詞則稱為「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係一國政府為吸引跨國公司、國際金融機構到當地從事金融活動而設計出之 金融單位;其最大特點為「境內操作,境外管轄」。 境外金融中心通常不受境內金融法規限制,資金流通自由,不受外匯管制,享 有減免營業稅、印花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不必扣繳利息所得稅等優惠;而且銀行 往來資料保密性極佳,除非經法院裁判確定,否則境外金融中心對第三人無提供資 料之義務。 台灣成立境外金融中心之動機,主要是為加強台灣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能力, 最終目的在促使台灣成為區域性之金融中心。因此,特許銀行在台灣境內設立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並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施行細則,作為營運準則與法律依據。 相對於OBU的另一組金融單位,則稱為DBU (Domestic Banking Unit境內金融中心),現在一般民眾所往來的金融機構均屬 之。 OBU業務範圍 OBU的業務範圍主要為:1. 收受一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2. 辦理外幣授信業務;3. 辦理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4. 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5. 辦理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6. 辦理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7. 辦理一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8.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9. 對一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 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對一般廠商而言,以前面三項業務最為重要) OBU開戶資格與所需文件 OBU帳戶主要開戶資格為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外國政府及國外金融機構,目 前以外國法人名義開戶最多。 所謂「外國法人」,包括台商在境外設立的公司、設在境外的工廠及台商在國 外的貿易對手等。 目前在OBU開立帳戶所需的基本文件如下: 1. 公司執照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商業登記證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如有,無則免); 3. 公司章程 (THE 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4. 董事(代表人)護照 (PASSPORT OF RESPONSIBLE OFFICER); 5. 股東名冊 (REGISTER OF MEMBERS); 6. 董事名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何謂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又稱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基地公司(Base Company)、信箱公司(Letter-Box Company)或第三地區公司(Third Area Company)。 係指在租稅天堂(Tax Heaven) [又稱租稅庇護地(Tax Haven)、租稅樂園(Tax Paradise)、租稅綠洲(Tax Oases)]依該國家或地區相關法令所成立之公司。通常不從事實際營業 活動,也不在當地設置營業處所,純粹利用其法人資格達成設立者的目的。 境外公司的經濟功能及目的 1. 降低稅負(節稅)。(利用免稅、低稅或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之特點) 2. 減少投資上的政治風險。(利用投資保障協定之特點) 3. 統一集中管理集團內部系統。 4. 便於融資及募集資本。 5. 便於協調關係企業間之財務運作。 境外公司的主要用途 1. 大陸投資節稅效果 以台灣地區為例,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地區,盈餘或股利匯回台灣,均 須向台灣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若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 則前者毌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後者可暫緩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在大陸投資 的租稅規劃中,設立境外公司顯然具有絕佳的節稅效果。 2. 國際三角貿易避稅效果 在國際三角貿易中將接單及押匯的作業改以境外公司的名義進行,由於起運地 點及交貨地點均在海外進行,其利潤亦保留在境外公司帳上,規避了在本國必須繳 納的稅金。 3. 隱藏投資者真正身份 以投資者真正身份直接投資時,在投資者名冊中可輕易查出投資者身份,以境 外公司間接投資則難以查知投資者的真正身份。 4. 轉化投資者國籍,以規避政治風險 台灣廠商以私人名義直接於大陸地區或排華地區投資,存在著極高的政治風險, 如利用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可有效地轉化投資者國籍,規避無謂的風險。 5. 轉化投資者國籍,以取得租稅優惠 有些國家為鼓勵外商投資,會給予外國投資者或特定國籍投資者某些租稅優惠, 因此,利用境外公司可轉化投資者國籍,以便能取得租稅優惠。 6. 規避關聯企業往來稅務問題 投資(控股)公司如直接與被投資公司進行貿易往來,容易被認定是關聯企業之 間的交易行為,其交易價格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質疑,可能遭到查稅並調整,造 成不必要的困擾,如另行設立一家境外公司來進行貿易操作,將可有效地規避稅務 問題。 7. 以境外公司持有財產,可節省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逃避贈與稅及遺產稅 以境外公司的名義持有個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境外財產與境內財產。對境外財 產所產生之所得將可免除在台灣繳稅的義務,可達到節稅的效果;如將境外公司名 下的財產進行贈與或作為遺產繼承,依法應繳納贈與稅及遺產稅,但納稅人若不依 法申報較易逃避稅務機關之查核(這是逃稅行為)。 境外公司與OBU之結合運用 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因OBU本身具有免稅、 資金進出自由等特性,加上此境外公司若在租稅庇護地註冊登記,則形成雙重免稅 優惠,即對中華民國政府免稅,對公司註冊地政府也免稅。因此,廠商可利用OBU 帳戶進行海外投資及財務操作。 此外,境外公司可於台灣不同銀行分別開立OBU帳戶,亦可於全球各地銀行依 不同要求資格或門檻辦理開戶。台商基於因應國際市場需求、規避稅務機關查核及 個人理財等因素,可選擇以境外公司於香港、新加坡等地之銀行開立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