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在大陸偷漏稅5000元人民幣以上就有刑責,若偷漏稅額達100萬元以上即可能被砍頭!所以得趕緊了解大陸的現行刑法與追訴標準。

文◎編輯部


幾年大陸已加強對偷、漏稅的案件稽核與處罰,在2001年4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公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並在7月17日由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發佈實施『關於深入開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的通知』等規定。

現行『刑法』與規定的追訴標準

一、偷稅案(刑法第201條):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偷稅者。

二、抗稅案(刑法第20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應予追訴。

三、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栘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
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四、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
款數額在l萬元以上,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
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八、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二、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個人所得應誠實報稅

   除了上述對公司違法偷、漏稅外,規定中此次也特別提到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以往許多台商及台幹對此都不予重視,採取能逃就逃,能避就避的心態,要嘛就不報,再不然就以最低免稅額人民幣4仟元來申報所得,其實都是不正確的觀念。
  依大陸現行法律的規定,外籍人士每年在大陸境內停留超過180天就需申報個人所得稅,而台、港、澳同胞僅100天就需申報所得納稅,而偷、漏稅的數額及罰責與上述皆相同。
  此外,針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萬元的案件,須強制移送至公安機關作刑事處理,和以往稅務機關自行處理有很大的不同。而若是主辦人員『吃案』,不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理,則該承辦人員將受刑事處分。

大陸稅收徵管法

  在台灣,按稅捐稽徵法(類似大陸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而故意逃漏稅的徵收期間為七年,就租稅的法律關係,徵納雙方的爭議有了一定的期限。
  在大陸,早在2001年5月1日新的《稅收徵管法》頒布前,大陸的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就有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
  新的大陸《稅收徵管法》經過大陸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鄭重修訂並增列成第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末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其中並無台商經常想到的在台灣廣義的漏稅概念,在大陸稅收實務中除非是單純的計算錯誤才能被定義為漏稅。

法令追訴期限

  從刑法角度來分析:刑罰分為主刑[含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可單獨適用,含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就刑罰確認之犯罪經過以下期限下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
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條亦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下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下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一些台商老闆至今還不敢跨人大陸,原因由上可知。

偷稅的定義與刑罰

  在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而下列、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柜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下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對偷稅的定義中,何謂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以及何謂虛假的納
稅申報手段,會涉及到認定的定義,例如常見的台灣接單、大陸生產模)《中關係人
交易價格的認定,一旦因雙方的認定不同,而涉及被大陸稅局認定為偷稅,加之大陸
的稅務機關的無限期追補稅款的權力,如何處理日常稅務申報異常重要[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需要每月十日前對稅務機關申報,且《會計法》嚴格規定公司下可設立兩套帳],對稅務機關已在重點檢查的案子足下可能像台灣一樣,協商一下,繳點錢就能了事的。

未結清稅款會被限制出境

《大陸徵管法》第四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末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收徵收管理工作流程》及《阻止欠稅人出境條例》,明訂個人欠繳稅款3萬元以上或繳稅款10萬元以上,其納稅人和法人代表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再參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微其末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所騙取的稅款案件的無限期追償,不可不慎。
  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後的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為限制出境的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大陸境內時,以其在大陸的主要負責人為限制出境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