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BEA訊息看板 |
文◎編輯部
貨物進出口相關產業,其法律主體包含消費者(自然人或公司)、貨運公司、貨運承攬公司、貿易公司、報關公司、航空公司與快遞公司,其間的法律關係可能為:
(1)消費者-貨運承攬契約:
(2)消費者-報關公司:委託契約
及代理權的授與(單獨行為):
(3)貨運承攬公司-航空公司:買
賣契約及貨物運送契約之混合型契約;
(4)消費者-貨運公司:貨物運往契約等。
隨著交易型態不同,這些法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也會隨之改變。其中不同的契約類型
也表彰了企業的價值活動,由一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一方收取對價。就抽象化而言,皆為買賣契約之進一步類型化。如果我們再將產業模型複雜化,加入保險公司、銀行、倉儲業、政府機關(如國貿局、民航局、關稅局、檢疫及商品檢驗機關-農委會及標準檢驗局),則其法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將更為複雜,包含了私法及公法關係。
在商業活動進行的過程中,產業的價值活動將藉由契約的方式呈現,並取得一定的對價,亦即每個法律主體依其所從事的價值活動,市場給予其一定的對價,這些價格將在
契約條款中被載明。
契約最基本的要素是要約與承諾,故價值活動的價格,是雙方所合意的。而契約的目
的在於雙方合意內容的實現,若一方違反契約義務時,法律乃賦予當事人於他方債務不履行時,即擁有契約上的請求權,向他方要求應有的權利。進一步而言,當雙方將藉由法律文件(一般為契約書)記載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基本上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將法律主體複雜的關係藉由文字表達出來。
2.瞭解契約條款在法律上的意義。
3.瞭解當他方債務不履行時可以主張哪些權利?權利的內容為何?
商業活動具有複雜性與多變性,如何將商業活動的型態與方式藉由法律文字表達出來,這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在雙方談判的過程中,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創造公司利潤,
並賦予其法律效力,取得應有的法律保障。
(本文轉載自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易調查動態通訊43期)

|